金诺杂谈|法律人如何理性看待公众围观雷洋事件?
2016-05-1863雷洋事件的消息一出,网上又是一片群情激奋、言论蜂起。有人以当年的孙志刚事件作比,曰其意义非同小可云云。舆论的焦点是执法录像的缺失、暴力执法的嫌疑以及受害人死因的不明,进而把问题的原因归咎于立法的不健全与程序的不合规。这些焦点均是本案要害不假,但因果关系的论证却在怀疑、猜测甚至愤恨的论调里兜兜转转,缺乏法律支撑,本质上仍是“朴素法律感情+粗率正义观念”的思想。
这样的言论看得越多,越让我想起日知社发起人、知名法律学者陈虎先生曾在我们金诺律师事务所讲座时说过的一段话——“大律师不是以接大案子为标准,而是以有没有看小法条、小规定为标准。你的检索是不是深入到毛发,这才是评价大律师的标准。现在我最瞧不上的法律人是什么人?是用理念来辩护,喊着‘法官你这样做不对,侵犯我人权’的人。”
诚然,治安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不是所有法律人都术业专攻的领域,也并非我所长。但本着事作于细的想法,我也对“雷洋事件”稍做了些法律研究与法条检索。但凡用心,还是很容易找到《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这些最基本的法规文件。
虽然限于识力,相关法律规范一定还有所遗漏,但是至少在上面列举出来的法律文件里,什么是盘问、检查、继续盘问、询问、强制措施,以及执法证据保全方法、强制措施强度、执法过程中致伤致死如何处理、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等问题,都已经涉及。因此我们若欲寻求发表意见的立法依据,确实是已经“有法可依”,不必再空喊人权与正义。
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深刻怀疑,是制衡原则(check & balance)的天然基因,是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愤怒”。但作为受过科班训练的法律人,是否应在、能在大众的基本愤怒之外,从专业视角引导民众理性分析,基于法律思维提出深度见解?我想我们确应做些努力。多元观点的交相共存,而不是只有一两种声音放言高论,有助于民众更全面地解读事实、剖析问题,学会自我保护。
正是基于此点,我想法律人在公共事件上的发言或评论,更应该做到专业严谨。“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越来越推崇专业化的法律圈,内行人就要多说内行话,以免传播错误知识、误导普通民众。胡适先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言犹在耳,法律人在对公共事件发表言论前更需要做好功课,小心求证。
“雷洋事件”真相调查的关键,我想应落脚于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本身是否能够重事实、讲证据、守程序,对舆论焦点是否能够澄清疑问、彻查到底,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尸检正在进行,视频等待鉴定,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此外,在等待最终结果的过程中,媒体能否有的放矢,进行有水平、有效度的新闻监督,而不仅仅是鼓动舆论、只为博取眼球?民众能否借此补课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文明理性地围观议论,而不是人云亦云、恣意宣泄愤怒?我想,这也未尝不是管窥一个社会是否民主、文明、法治、进步的衡量标准。
“夫兵者,不祥之器”,世人常以法律与武器二者作比。如果说纽约联合国总部门前枪管打结的雕塑象征着武力的缄默,那么在整个人类文明面前,法律亦理当保持谦抑。面对纷扰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人也应以老成持重、慎思明辨、谦抑理性的品格为追求。吾虽未能至,但心向往之。藉以此文与法律同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