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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连载|2016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裁判尺度研究报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

2017-05-041459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篇  


基本情况  


共有3例案件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3例案件三种诉求,分别为:劳动者诉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诉求支付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诉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例案件中,用人单位全部胜诉,胜诉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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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

1.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终止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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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法院观点:2008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期满的,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劳动者本人意愿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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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法院观点:劳动者在职期间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双方仍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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