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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9543员工持股的概念
目前我国对员工持股并没有确定的概念,我国各地对于员工持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暂行规定》(深发[1997]21号)第二条规定:员工持股是“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产权组织形式”。
《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员工持股试行办法》(皖政[1999]2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通说认为员工持股包含以下内容:1、持股主体应仅限于本企业员工;2、倾向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并代行使股东权利;3、倾向对股权处分予以限制。
关于员工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3月21日)、《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资系统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均明确了当下国企混改过程中可以实行员工持股的方式。
从微观角度,本轮国企混改的具体制度主要集中于《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两份文件中,笔者将主要依据该两份文件的内容,从五个层面论述本轮国企混改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类型作出一定限制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指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此外,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该《意见》还明确了暂不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类型:(1)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2)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
综上,本轮员工持股主要针对的将是具有较高人才和科技含金量的国有股份制企业。
二、对拟持股的员工进行明确限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了“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外,“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入股是否只限于本企业,虽然本轮股改中未明确提及,但是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仍有效,因此,结合该《意见》内容,原则上员工入股仍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员工。具体规定如下:“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综上,当前我国并不采取全员持股的方式,且原则上员工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三、对员工股份取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员工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回购、股东自愿赠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获得员工股权。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员工持股应秉持“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原则,即企业员工股份不来源于本企业已发行的股份存量,而是通过向员工募集资金另行设立。此外,“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四、明确了员工的持股比例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员工股份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个人所获股权收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可见,对于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员工持股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但需注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五、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混改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本轮混改还对于员工持股的锁定期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针对上市国有控股企业明确约定:“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