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2017年4月最新法律&政策播报
2017-05-031739天津市住房限购限贷政策法律解读
2017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 号),天津银监局、央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 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17〕65 号),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 号),政策解读如下:
1.关注竞价模式选择及开发成本测算
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以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2.据实、合理制定销售方案及定价策略
根据《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定价要遵循据实、合理的原则,对于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政府有权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对于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政府有权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及时办理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第五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惩罚措施。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 30 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必须在 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
4.调整首付款比例的约定
天津银监局、央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信贷政策》),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5.严格履行购房资格核验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需对购房者购房资格作好审查:(1)购房人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开发商应认真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2)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年单身人士的,开发商应认真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6.禁止伪造、提供虚假证明与虚假资金
此次我市颁布的限购限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强化,根据《工作通知》规定,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采用“首付贷”形式销售住房,对购房对象的风险把控和筛选条件偏弱,若无法还款,会导致更多逾期,加大开发商回款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 年 4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 号),通知如下:
1.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1)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
(2)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3)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 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2.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1)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
(2)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落实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3)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3.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1)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2)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
4.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1)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
(2)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2017 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7 年 4 月 15 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2017 年国土资源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592 号),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和负面清单;
2、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3、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4、积极做好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
5、着力推进征地信息公开;
6、切实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7、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信息公开;
8、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统计数据信息公开;
9、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
10、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回应;
11、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了以下十个问题: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3、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4、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 6%的税率计税。
5、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 缴纳增值税。
6、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7、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8、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缩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限。
9、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10、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 36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