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两高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
2017-05-182348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统计,去年手机卫士标记各类骚扰电话号码约2.34亿个,其中房产中介电话占比达4.7%。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加大了惩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因此,对于房地产领域的后期销售、物业等可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部门,应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防触及刑事犯罪。该《解释》共十三条,笔者整理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三类个人信息定罪的数量标准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达“五十条以上”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达“五百条以上”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达“五千条以上”包括: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三.如何认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或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的,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满足:
(1)根据信息类型不同,数量达“五十条以上” “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或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
(3)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即认定为犯罪,但是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情况除外。
四.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且满足:
(1)根据信息类型不同,数量达“五十条以上” “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或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即认定为犯罪。
五.特殊规定
内鬼”认定数量减半?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尤其在房地产二级市场销售、后期物业管理中广泛存在。《解释》规定此类“内鬼”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根据信息类型不同,数量达“二十五条以上” “二百五十条以上”“二千五百条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两千五百元以上即可入罪。
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是否犯罪?
即使为合法的目的,如房地产销售、租赁等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满足(1)获利五万元以上的;或(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即认定为犯罪。
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涉及: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吗?若网络服务者拒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如何定罪?
如果设立的目的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最后补充《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修正案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规定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并依法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此特别提醒,房地产各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保密他人个人信息,严格履行行业规则和岗位职责,并加强技术手段等保护措施,从而减少我国个人信息泄漏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