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干货连载|2016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争议裁判尺度研究报告——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争议篇

2017-05-18794

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争议篇  


基本情况  

有3例案件涉及补缴社会保险争议,有2例案件涉及补缴住房公积金争议,仲裁和法院均未予受理。

001.jpg


要点梳理

1.仲裁和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把握

仲裁和法院掌握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劳动者仅诉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和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2.仲裁和法院对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把握

002.jpg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但是,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住房公积金事宜,则仲裁会予以受理。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