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从“失信”到“联合惩戒措施”解读企业生存风险
2017-05-242904摘要
本文主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及“联合惩戒措施“进行解读,分析企业由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失信”而可能面对的生存风险。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意见,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五个制度。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制度名称
内容简析
安全生产承诺
制度
要求企业作出五项承诺,具体包括严格合法合规生产、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接受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简析:简单来说,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就是要求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执行安监部门指令,避免隐患,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八种情形: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未按规定开展或未在规定期限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开展抢险救援、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简析:其实出现八种违法情形,就等同于违背了安全生产承诺,因此“失信”企业不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会损失“信用”,降低社会信誉,增加经营成本。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2015年7月29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简析:相比违反不良信用制度的情形来说,黑名单制度更加明显关注于安全事故、职业健康与安全隐患,并增加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黑名单”上的企业在一年内(上了2次黑名单的,管理期为3年)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可以说,“黑名单”好上不好下,一旦上了“黑名单”,在某一时期内企业发展步履维艰。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主要是指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每年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简析:主要通过对企业诚信评价及公开的方式,提升或者降低企业社会信誉,从而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简析:这种监督方式可以说事“诚信评价”的“后评价”,也是企业重新获取社会信誉的一种方式。
以上五个制度构成了安全生产诚信制度,2016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违反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提出了二十九项惩戒措施,涉及安全监管监察、建设项目申报、工程招标、政府资金获取、债券股票发行、公司上市、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环评审批等多个方面,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将完全影响“失信”企业的发展,致使企业由盛到衰,由衰到败。
综上,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不要一“失信”成千古恨,严重的行政责任与“联合惩戒措施”都是企业“不能承受生产之重”,都将导致企业面临破败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