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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从一纸刑事裁定看安监行政执法痕迹管理的重要性

2017-07-262517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但是从安全执法角度来说,行政执法证据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更是执法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护身符”。本文从案例的角度出发,分析安监行政执法痕迹管理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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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某与乙某系某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2年5月28日到该安监局监管的某塑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一是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料;二是检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中电路安全是现场检查内容之一,但当时并未发现电路存在安全隐患。2012年7月21日15时15分,该塑业企业化工塑料桶生产车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职工丙某在用拌料机对塑料颗粒进行拌料时,身体碰到拌料机外壳触电死亡。经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拌料机电机引线接头处长期被滴落的润滑油侵蚀老化,致使外壳带电;间接原因是该企业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长期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继电保护器,配电室未配备专职电工等。


2014年甲某与乙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甲某与乙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隐患,致企业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甲某、乙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后乙某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甲某、乙某供述“检查时企业设备正常,没有设备存在漏油及用63A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情况,搅拌机当时也安装了接地设备”,而事故企业的办公室主任丁某证言是“搅拌机电机引线接头被润滑油侵蚀了绝缘层”、“企业编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用63A的继电保护器代替10A“的状况事故发生前一直长期存在,“安监局的检查存在走形式”。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同时,在安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中均没有体现执法人员对电路检查情况的记载,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系为电路问题,因此,甲某、乙某存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获知,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仅仅记录企业的违法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环节予以记录,虽然在检查中可能确实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执法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真实情况进行记录保存,保证行政执法证据的完整性,从而证明自己依法履责。


同时,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存的形式应该多样化,不单单只是通过执法文书对检查过程予以记录,还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多种形式对证据予以记录、保存,保证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能够做到完美的痕迹管理,从而避免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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