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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拍案| 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2017-09-20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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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大部分企业都会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但也不乏部分企业因疏于管理而一时遗忘,事后倒补。那么,补签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呢?


金诺律师事务所赵丽娟、延爽两位律师日前正处理了一案类似纠纷,本文将以该案为例,向大家介绍这一问题的审判观点,希望有所裨益。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A公司并未及时发现到期之事,李某也未向A公司提出续签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直至2017年4月,A公司人力资源自我核查中才发现。于是A公司便积极与李某协商补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A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7日,A公司人力资源在李某的劳动合同续签页上填写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填写为2016年4月1日,李某阅读后在劳动者签字处签字确认,并在签字日期处填写了2017年4月7日。

 

2017年7月,A公司接到天津市北辰区的劳动仲裁通知书,得知李某就二倍工资事宜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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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补签劳动合同后的二倍工资纠纷。所谓补签,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把合同的开始日期前移,即将上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之日的转天作为开始日期,从而实现无缝续延和书面劳动合同的全覆盖。但该劳动合同的签订之日,为真实的签字之日,并不前移。

 

与补签类似的情形还有倒签。所谓倒签,就是劳动合同的续签之日和落款之日均前移,由此导致该合同表明上看不出任何问题,劳动者也很难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从而很难主张二倍工资。

 

关于本案的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二倍工资,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用人单位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改变不了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因此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因为劳动者的签字认可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劳动者对二倍工资的放弃,且用人单位及时补签,并未侵犯劳动者的任何合法权益,亦未给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补签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一致确认的,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承诺。即便A公司未及时发现和续订劳动合同与法不符,也已取得李某的追认和认可,且在此期间李某的工作内容、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均未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双方一直稳定的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A公司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违背二倍工资的立法初衷,不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后果。


仲裁判决

本案经历两次开庭审理,经过双方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北辰仲裁委员会接受律师的代理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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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节选:


根据双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双方当事人补签的续订劳动合同文本已全部涵盖了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的书面确认,客观上起到了明确、稳定劳动关系状态的效果,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被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李某)补签的续订劳动合同并未损害申请人(李某)的应得利益,故申请人(李某)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成立。


结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用工的基本原则,广大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和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因为工作疏忽一时忘了续签,应积极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补签,慎防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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