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区别
2017-11-233214首先我们要明白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含义。应收账款质押实际是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的简称。下面明晰应收账款与质押的含义。
应收账款属于会计上的概念,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归属为债权,债权是和物权向对应的概念。物权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调整物的流转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可以分离,既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应收账款在法律上的概念既公司对外因经济往来,对其他公司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债权。法律上的物权包括不动产、动产,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只是其中之一(《物权法》第二条),与之对应这里我们只谈以货币为标的的债权。应收账款会计上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质权属于民事权利,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是用他人的物权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质权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或权利。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相同点是都可为企业进行融资,盘活企业资产,促进企业发展。
不同点:
运行方式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不需要转移债权,而保理需要转移债权,法律上称之为债权让与。应收账款质押是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自己到期偿还贷款。保理是企业与保理公司约定,将企业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生效要件不同
《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风险负担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的债权人不退出原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可以向贷款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并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公司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除回购型及附追索权的保理)。
对象范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2017年12月1日实施)》保理一般只限于基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商业往来债权。
认可程度不同
保理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可,在国际业务中被广泛使用。而应收账款质押一般只能在国内企业间行使。
成本不同
保理的成本较高,保理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债权做打折处理。而应收账款质押一般只用支付贷款利息。
会计处理不同
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不会增加企业负债,并且对于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作出适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