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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发改委10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信息公示的规范

2017-12-0611333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10号令”),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4号令”)的大部分内容进行扩大修订,对此前7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部分修订。

发改委10号令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信息公示进行规范,提高了招标投标项目信息公示的规范要求,积极响应当下环保政策,对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予以积极鼓励,同时,扩大了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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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范围扩大

从招标公告扩大到招标公告发布前可能涉及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且对程序中间环节的信息公告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

2、信息公示的内容更多、更详细

相对于发改委4号令只对招标公告公示内容的概括性规定,发改委10号令分别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内容都予以详细规定。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更规范、更严格

首先,信息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以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指导性文本上升为必须依据的标准文本。

其次,不仅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还应当对其合法性负责。

4、对发布媒介的变化

首先,发布媒介只有电子媒体,不再包括纸质媒体,且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其次,对电子媒体提供的信息提出了更全面和更细致的要求。

5、对媒介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免费范围及信息保存期限的要求全面提高

6、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情形更多

依托发改委10号令的信息公示范围,相应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公示的信息范围更广,可能面临的处罚情形也更多。

7、对媒介的处罚措施更严厉,处罚情形更多

不仅是出于信息公示范围的扩大而可能面临的处罚情形更多,发改委10号令还将媒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同时规定媒介以上严重的违法行为的都可能面临罚款。

8、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监督方式,并细化了具体情形

9、区分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时不同的投诉举报部门


以下附发改委10号令和发改委4号令在以上九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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