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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新规速递

2017-12-132665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国务院、行业组织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要求,扩大了混淆行为的内容与范围,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范围与违法后果,并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此外,在有奖销售的规定中,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限制从五千元变更为五万元。在法律责任上,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大幅提升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及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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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扩大了标准范围,明确了国务院的工作职责,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标准的重复交叉矛盾。另外,《标准化法》还赋予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通过

新的《会计法》删除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通过

新的《海关法》对海关备案材料从原来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修改为“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删除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

《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且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同时细化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各项规定,明确了免费服务范围及老、幼等特殊群体服务要求,规范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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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完善了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交易所对会员的一线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证券交易所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7、侮辱国旗国歌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9、《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方案》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若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住建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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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

《通知》表示,要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特点及危险程度确定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主要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等。


1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基本情况”等信息。《办法》强调,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另外,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12、《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及时足额缴存备用金。《通知》明确,企业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


1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意见》表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意见》明确了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了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裁审受理、保全、执行等程序的衔接,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联合培训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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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二是划转程序和划转步骤。三是划转配套措施。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15、《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所称网络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由网络攻击、网络入侵、恶意程序等导致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影响,需要电信主管部门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网络中断(拥塞)、系统瘫痪(异常)、数据泄露(丢失)、病毒传播等事件。《应急预案》指出,符合“1亿以上互联网用户信息泄露”等5种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16、《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得超范围经营。产品上需要做到“线上线下一致”,即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此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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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批复》还明确了此等行为应适用的规定。


18、【天津】《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

《规定》细化了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了在津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可享受市政府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可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及设立财务公司;外籍人员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居留期内享受多次往返签证及天津市人才“绿卡”的相应配套政策,非本市户籍员工可办理本人及家属在津落户,整体迁入本市;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等。


19、【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北京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同时,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20、【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意见》指出,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租金将参考周边住房租赁市场水平,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但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从今年起的5年里,北京将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


21、【北京】《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

《办法》规定,在纠纷的受理上,调解组织不仅解决一般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也有权受理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军队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等主体间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涉及用人单位、工业&产业园区、行业、乡镇&街道等多层次。《办法》中多项制度的创新性规定对我国其他省市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2、【北京】《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了项目验收的内容、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结论和后续管理,并明确,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原则上资金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为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审查验收方式;其余为一般项目,可采取文件审查验收方式。《细则》对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收回全部或部分大额项目资金的情况。


23、【江苏】《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选择不受地域限制。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鉴定专家出庭的,鉴定机构应当指派鉴定人或者鉴定专家出庭。《办法》将在江苏省推行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属全国首创,对我国其他省市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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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河北】《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1月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启动仪式暨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石家庄市举行。《条例》共九章,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对预付消费、住房、物业、共享单车等15个重点行业和消费方式作出规定,并对消费领域常见的欺诈行为进行列举,明确了8种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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