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的期限问题
2017-12-133590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有许多法定期限需要注意,超出或少于法定期限都属于程序错误,可能会给政府采购带来质疑和投诉等风险。下面小编就以公开招标为例给大家总结了几个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中最常用到的法定期限。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该条款是对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予以明确,即从招标文件开始提供(发售)之日起至招标文件截止提供(购买)之日止,最低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保证供应商有合理或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提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为了保证投标人有合理、充足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该条款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作出了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为开标日。
3、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该条款不仅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评审报告的期限作出了限制,同时也明确了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最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
4、中标通知书、公告发出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根据法定程序,采购人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结果公告的发出(发布)最长期限为2个工作日。
5、合同签订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该条款将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的最长期限限定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