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四月新规
2018-05-10210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行政法规、规章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标准》确定了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其中,甲级专项资信标准中,专业技术力量标准为:单位从事PPP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6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两者不重复计算;合同业绩标准为:近3年完成PPP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40项。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地方须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得突破10%红线新上项目,不得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再次强调政企分开原则,明令禁止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
3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二是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三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完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较强运营管理能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雄安新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住房租赁项目及国家政策鼓励的其他租赁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以其持有不动产物业作为底层资产的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推动多类型具有债权性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主要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除应符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范,符合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规范资金池、打破刚性兑付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按照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计算。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10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1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可以参加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废止
1、证监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