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难点解析——以《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为基础
2020-02-2933362020年1月28日天津市高院发布《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2020 年2 月1 日起执行,全市法院尚未审结的民间借贷一审、二审案件均可参考指南进行审理。本文将以指南为基础,根据指南对民间借贷案件诉讼影响程度,对民间借贷案件部分难点进行解析。
一、企业是否需要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用于个人消费的借债“买单”?
案例: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孙某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孙某为出借人,将20万元出借给A公司,由孙某支付至王某本人银行账户内,约定年利率15%,借期一年,合同由王某代A公司签字,王某向孙某出示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同到期后,孙某向A公司主张欠款本息,A公司表示,并不知情王某借款事实,同时王某借款也未提交给公司,而是用于王某个人购买轿车,应由王某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那么,在此情形下,A公司是否需要为王某的本次个人消费借债买单呢?
律师解析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便用于其个人消费,企业仍应承担还款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签字行为,一般应视同公司法人的认可行为,因此,指南的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何种情形下企业可以不为上述情形的借贷买单。
1、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权代表公司举债。
如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借贷行为,那么法院很可能判令公司免于承担上述借款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公司在章程中列明相关条款,例如:“公司对外发生借贷关系,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借贷合同必须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办理借贷事务。”
或者,如能证明公司权力机构已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贷权限时,企业也可以不为上述借贷行为买单。例如,股东会曾做出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进行借贷行为的决议,并进行了工商备案,同时在网站等进行了相应信息披露,或者公开的企业年报中有相关信息披露,均属于本条所述情形,一般应纳入企业不为上述借贷行为买单的法律事实情形。
2、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权益。
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例如录音、录像等。借贷双方明确表示要损害公司权益的这一类证据很难取得。因此,实操中,公司应尽可能多收集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双方的主观恶意。例如:能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意图是个人消费,而并非用于公司经营,且明知借款人并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向出借人支付“好处费”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亲密关系,例如兄弟姐妹等,借贷行为真实性、目的性存在合理怀疑的。
(三)当企业无需对上述借贷买单时,出借人如何主张权益。
出借人有权主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为保证出借人合法权益,节省诉讼成本,律师建议出借人在针对上述借款事实进行诉讼时,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同时,律师提请出借人注意,除非借款人本人有偿付能力,为保证企业还款义务有效性,应要求企业在借贷合同中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综上,本案例中,尽管A公司对王某的借贷行为可能真的不知情,同时王某的借款也用于其个人消费,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企业无需买单的情形,因此A公司应偿还孙某借贷本息,公司偿还后可就王某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王某另案起诉。
二、双方举证要点分析
指南中对民间结案证据审查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律师结合诉讼实践经验,对双方举证要点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原告举证要点分析
原告应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出借方式、借期、利息、还款方式等事实约定情形。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如下:
1、双方借贷合同、借条。
2、出借转账记录、现金收条。
3、分期还款的还款记录,例如转账记录、现金还款收条等。
但现实操作中,民间借贷纠纷存在不同程度的证据缺陷,例如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贷合同或借条,仅有借据、收据、欠条而无转账记录等,这就需要原告补充能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
4、涉及到借款事实描述、还款时限、利息约定等的双方书面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微信、邮件、短信、还款协议等。
5、如借贷合同、借条未约定借期、利息、还款方式的,原告一般应书面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间内还款,利息自催告还款之日起计,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还款方式一般按催告方式确认。
提请原告注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合意、借贷事实真实性属于审查的基础,因此,原告在出借资金时,应明确列明双方借贷背景,被告借款用途,以转账的形式履行出借行为,明确约定借期、利息、还款方式,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告举证要点分析
被告可从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不是借贷行为,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如原告诉请是真实的情况下,应列举已还款证据、利息计算证据等,清单如下:
一般在原告只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时,被告提出双方并无借贷合意的,需要提交证明往来款项并非借款的证据:
1、与诉讼款项相关的双方买卖合同。
2、与诉讼款项相关的代收代付的相关证明,例如委托收款、代转款、待付款事实等。
3、与诉讼款项相关的服务合同或服务事实等。
(在提供上述证据后,原告应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以及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的原因等进一步提供证据,否则将被驳回诉请。)
关于被告已还款事实证据准备:
1、转账记录、现金还款收条。
2、根据原告指示,向第三方付款事实证据。
3、双方债权债务抵销事实证据。
4、原告做出的免除被告还款义务的书面文件。
同时提请被告注意,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或视同利息的其他费用,例如服务费、信息费等的合理部分、合理的违约金等全部合并计算后超过最初本金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的,就超出部分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被告已按约定履行的,对上述利息或视同利息的其他费用约定超出最初本金年36%的部分有权要求返还。
三、因抵押人原因造成的出借人无法行使抵押权的责任承担。
案例:张某与孙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未出借人,李某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100万,孙某为抵押人,以其自有商品房一套作为抵押物。后因李某拒不配合办理抵押手续,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抵押手续。开庭时,李某举证证明该商品房已出售,销售金额为180万。张某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李某应对其故意逃避合同抵押人义务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呢?
律师解析如下:
(一)抵押人有配合办理抵押手续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抵押人配合办理抵押手续。
民间借贷纠纷中,第三方一旦作为抵押人在合同中签章后,抵押事实已成立,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包括配合办理抵押手续。提请出借人注意,抵押人仅将房本交付给出借人,不能视同已办理抵押手续,而应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手续时,出借人有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判决生效后,抵押人仍不配合办理时,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法官出具向房管局出具协助执行文书来办理抵押手续。
(二)因抵押物灭失或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原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同等的民事责任。
首先,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这里无法办理的原因可以是抵押物灭失、转让,及实践中已查封等情形,但并未明确以抵押人的故意为前提。
其次,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两个限定,即要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又要在原抵押权范围内。
综上,本案例中,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手续,同时将抵押物转卖来逃避抵押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1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以夫妻一方名义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偿还借款,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1、在借贷合同中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非借款方在还款方案、保证书中签字的;
3、非借款方当庭自认的;
4、非借款方曾口头承诺、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各种形式对借贷事实予以认可的。
(二)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1、根据夫妻双方来判定债务性质。
应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来判定。例如,同样是借款50万,家庭年收入在百万以上的家庭,与年收入在10万以下的家庭,其借款性质存在根本区别。
2、是否属于八类消费支出。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三)借款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例如2018年天津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903元(来源天津市统计局http://stats.tj.gov.cn/TJTJJ434/TJGB598/TJSTJGB33/202001/t20200111_2011027.html),在判定2019年的借款性质时,应考虑是否已超出29903元的三倍,超出的应慎重考虑借款用途。
综上,如有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能认定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1、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前提是,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例如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2、职业放贷行为营业性认定标准。
(1)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 件以上;
(2)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
即,应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
3、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1)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 约金等相关费用的;
(2)借款人已实际支付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 约金等相关费用的。
因此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二)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敏捷接待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1、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哪些借贷行为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四)法院对职业放贷行为审查持审慎态度。
指南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即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后,会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来综合判定是否构成职业放贷行为,这必将加大对职业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市场的正常运转,进一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