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产保全操作手册
2020-04-035377一、财产保全的一般性问题
1.财产保全包括哪些类型?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根据《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规定,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目前,各法院保全中心工作主要由立案庭负责。
诉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统一由保全中心(立案庭)接收申请、进行审查。诉中财产保全由相应审判部门(案件承办法官)接受申请、进行审查。
财产保全案件的财产查控和保全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保全中心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庭)处理。
3.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需写明:
·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手续:
· 被委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含有“授权申请财产保全”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 被委托人为单位员工的,提交含有“授权申请财产保全”内容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4)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等。
(5)财产保全线索材料。
(6)保全必要性证据或者说明。
(7)保全材料。
4.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有哪些?
(1)银行账户:需提供存款户名、开户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2)股权:需提供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持股比例信息。(若目标公司为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的详细信息。)
(3)上市公司各类非流通股票:需提供登记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号、近期公司中报或年报。
(4)流通股票:需提供托管券商或上市交易所名称、股票名称、股票当日市值。
(5)房地产:需提供房地产的权属登记证明资料;如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提供房产的预售、规划、开工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号,正在预售的房产应提供预售均价,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交出让合同号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6)车辆:需提供车辆的所有权人信息及牌照号码。
(7)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需提供权利证书登记号码。
(8)到期债权:需提供债权到期凭证、被保全人持有该债权的依据。
(9)国债、基金:需提供国债基金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5.保全必要性的证据包含哪些?
保全的必要性,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具体情形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被申请人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等。
保全必要性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 被申请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
· 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
· 被申请人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 被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6.保全措施有哪些?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7.保全财产价值过高,如何处理?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8.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时,保全的操作原则是什么?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9.财产保全可以续行吗?
可以。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需要续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10.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1)提供财产信息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可能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2)提供财产信息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可能无法实际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财产。
(3)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起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保全错误的,或者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被申请人提起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11.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不提供担保的。
(2)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当事人拒绝交纳申请费的。
12.解除保全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13.对保全裁定不服应如何处理?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4.财产保全可以网上申请吗?
可以。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通过“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
(http://bq.tjcourt.gov.cn/)网站申请财产保全。
网站有入驻的保险机构,可为当事人办理电子保函担保服务。当事人申请电子保函的,无需再提供保险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相关函件直接由备案保险机构对接人提交人民法院。
二、保全担保的相关问题
15.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金融机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书面承诺可视为提供有效担保。
(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特殊情形可免于担保(详见本手册第34条)。
(3)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符合特定条件(详见本手册第42条)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申请执行前保全的,根据需要可能提供担保。
16.担保形式有哪些?
(1)现金担保。
(2)实物担保。
(3)权利凭证担保。
(4)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最常见)。
(5)保证担保。
17.担保额如何确定?
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18.第三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
可以。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或保证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19.保函担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保全担保文件:
· 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加盖该公司印章(非保单专用章)的《保单保函》;
· 保险公司向申请人出具的《保单》原件。
(2)业务资质文件:
如果是总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交如下文件: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监管机构出具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 向监管机构备案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其中一般不得设定责任免除事项。
上述材料全部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如果是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除提交加盖分公司印章的上述(1)到(6)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 总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总公司现授权某某分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材料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
(3)偿付能力材料:
·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记录。现特此声明,如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任何情况,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凡我公司向贵院出具的保单(保险合同)内容与保单保函(书面担保书)内容如存在不一致之处,一切以保单保函(书面担保书)的内容为准。”
· 上一年度的审计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及偿付能力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注册资本一般应高于10亿元,单笔保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的,保函格式、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并载明因申请保全错误,由保函出具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
当事人未同时提交担保材料的,保全中心或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知当事人三日内补交担保材料。
20.担保不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21.是否可以网上提供担保?
可以。当事人可以通过“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 (http://bq.tjcourt.gov.cn/)网站在线申请电子保函作为担保。
申请电子保函的,可不再提交保险机构营业执照、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委托代理人手续等文件。其保单保函、保单及对接人的保函确认函原件,由备案保险机构对接人提交人民法院。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2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申请人应为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2)必要性条件:被申请人存在财产转移、资不抵债等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时间条件:应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
(4)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部门为法院保全中心(现为立案庭)。
(5)担保条件:提供全额担保。金融机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书面承诺可视为提供有效担保。
2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包括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为拟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
(1)对于合同纠纷,利害关系人应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2)对于侵权纠纷,利害关系人应当是权利被直接侵害之人。
(3)对于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排除妨害等纠纷,利害关系人应当是具体权利人或者权利的继受人,或者是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具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第三人。
2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一般性材料(详见本手册第3条)
其中,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等内容。
(2)争议纠纷材料:
·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纠纷的证据材料;
· 法院属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25.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如何确定?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争议纠纷标的额。
26.两审之间的保全如何操作?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实施。保全实施完毕后,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保全裁定书及保全实施情况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27.二审对一审的保全如何实施?
二审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一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保全、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向一审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一审法院实施。情况紧急的,由二审法院自行实施。
28.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与执行时间是多久?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当事人已缴纳申请费的,应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在两日内送达申请人。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执行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
29.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未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在三十日满后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或仲裁受理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30.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存在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或者其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保全中心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在三日内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四、诉中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31.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申请人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必要性条件: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3)时间条件:应在一审、二审或再审民事案件立案后至结案前提出申请。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一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按照诉中保全案件处理。
(4)管辖法院:为受理该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人为案件承办法官。
(5)担保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一般性材料(详见本手册第3条)
其中,保全申请书应写明案件名称、案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等内容。
(2)争议纠纷材料: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纠纷的证据材料。
33.诉中财产保全标的额如何确定?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争议纠纷标的额。
34.免于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此外,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5.申请人不掌握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该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目前,我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以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提升保全措施的执行效率。
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36.诉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与执行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审判部门裁定保全后,应在两日内将保全材料移送保全中心。保全中心在立案信息系统编立“执保”案号后,当日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审判庭→保全中心→执行庭)
对情况紧急的,审判部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移送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庭→执行庭)
37.诉中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后,存在当事人撤回起诉或按撤诉处理、担保不足、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诉讼请求被驳回、保全错误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五、仲裁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38.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申请人应为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
(2)必要性条件: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时间条件:仲裁机构已经受理该仲裁案件,向法院出具仲裁保全移送函。
(4)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部门为法院保全中心(现为立案庭)。
(5)担保条件:提供全额担保。劳动仲裁争议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9.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一般性材料(详见本手册第3条)。
(2)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保全移送函。
(3)仲裁申请书、仲裁合同(存在仲裁条款约定)。
40.仲裁财产保全标的额如何确定?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仲裁申请标的额。
41.仲裁机构负有哪些职责?
(1)向法院提交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仲裁机构向保全中心移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仲裁保全移送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相关证据材料等。
(2)根据法院通知,告知当事人保全申请材料不齐全需予以补正的内容。
(3)法院裁定保全或驳回申请的,在将裁定书送达保全申请人的同时,应通知仲裁机构。
(4)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由仲裁机构接收法院移交的保全裁定书及保全实施情况等材料。
42.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者根据本项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3.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采取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后,存在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保全错误、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保全中心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六、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44.执行前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主体条件:申请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
(2)必要性条件: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时间条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尚不符合执行申请条件。
(4)内容条件:裁判文书主文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明确。
(6)管辖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部门为法院保全中心(现为立案庭)。
(7)担保条件:根据需要可能提供担保。
45.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一般性材料(详见本手册第3条)
其中,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
(2)申请执行材料。
(3)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46.执行前财产保全标的额如何确定?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数额。
47.执行前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已经对被申请人财产实施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
48.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存在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执行申请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保全错误、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保全中心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