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2020年3月刊
2020-04-101944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部要对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部委规章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二是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四是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调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五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六是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七是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此外,《办法》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 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企业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取消房租补贴资格。
征求意见
1、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