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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性裁员” 案例大数据报告(上)

2020-05-2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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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背景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的突然来袭,打乱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经济发展的脚步,大量企业发展势头受阻,更有甚者,企业生产经营几乎全部停滞。停工数月后,企业订单大量减少,房租和人力等成本问题更是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为寻求可持续发展,不得不多方探寻开源节流之策。对于人员冗余问题,裁员成为了一些企业的无奈之举。

本报告以天津市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为依托,详细分析案例涉及的经济性裁员相关法律问题及实操要点,通过分析案例,归纳天津市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常见问题,从条件、程序、情形等角度入手,意图为天津市企业探寻经济性裁员合法合规之路,提高企业在特殊时期的竞争力,为企业长久发展助力。


调研目录

01 检索方式

02 案例情况分析

03 法院裁判口径分析

04 律师建议


第一部分 检索方式

检索平台: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判决时间:截至2020年4月10日前

检索时间:2020年4月10日

案由:劳动争议

关键词:天津市、裁员、《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判决书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检索结果:

在威科先行网站的案例搜索页面下,键入上述关键词后,共搜索到68条结果。去除无关案例与重复案例后,天津市经济性裁员案件判决书共38件(包括一审及二审)。为便于分析规律,我们将同一案件一、二审统计为一个案例。为保证分析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我们将多位劳动者因同一裁员事件起诉、案情相同、判决结果相同的案例按照1个案例处理。按照以上统计方法,共得出有效案例标本18件,判决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9年10月,每年均有案例出现。

由于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例没有被公布上网,或由于检索网站的滞后性导致部分案例没有被网站收录,因此本案例分析报告仅围绕检索结果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与实际审判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本报告仅为读者提供参考。


第二部分 案例情况分析

1.天津市经济性裁员案件数量

检索结果显示,天津市最早公布的经济性裁员判决书时间为2014年4月,2014年至今,天津市18件有效案例中,6件为多人诉讼案件,12件为个人诉讼案件。

以判决时间为依据,天津市经济性裁员案件数量总体为起伏波动态势。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案件数量匀速上升,2017年案件数量稍有下滑,随即在2018年达到案件数量顶峰,案件数量达到6件,2019年呈回落态势,全年仅查到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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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整体数量上来看,天津市经济性裁员案件数量较少,每年案件量均为个位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并非天津市企业裁减人员的常用选择。

2.企业仲裁阶段经济性裁员胜诉率

在收入统计数据的18件案例的仲裁阶段,虽然无法看到完整的仲裁裁决书,但仲裁庭认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否合法,可以从一审判决书中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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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4件案例在仲裁阶段认定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占比77.8%,企业在仲裁阶段败诉率近八成,败诉率较高;2件案例认定企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占比11.1%。另有案例在判决中未写明仲裁结果,因此无法判断仲裁阶段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合法性的认定。

3.一审起诉情况

2014年以来,天津市共有18件案例经过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双方起诉的按照一个案例计算)。

其中企业起诉的案例有13件,占比72%;劳动者起诉的案例有3件;占比17%,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提起诉讼的案例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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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审诉讼请求

经济性裁员案件中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三种形式,即:赔偿金、经济补偿、恢复劳动关系。在天津市的18件案例中,请求赔偿金(2N)的有14件,占比78%;请求经济补偿(N)的有2件,占比11%;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有2件,占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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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数据得出,大多数劳动者诉请了赔偿金,另有劳动者诉请恢复劳动关系,这两种诉求共占比89%,体现出绝大部分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违法。因此,在经济性裁员案件中,审查重点是企业裁员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建议企业在经济性裁员的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注意合法合规,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5.一审胜诉情况

在统计的18件案例中,企业胜诉5件,占比27.8%;劳动者胜诉13件,占比72.2%。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胜诉案件中,有3件在仲裁阶段被认定为经济性裁员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而在一审中认定经济性裁员合法,不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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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数据可知,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中对经济性裁员合法性的认定并非完全一致,下图将进一步分析仲裁与一审对经济性裁员合法性认定的异同。

6.一审改判情况

如图所示,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18起案件中企业胜诉率由仲裁阶段的胜诉2件,胜诉率11.1%,上升为胜诉5件,胜诉率27.8%。有3家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在仲裁中被认定违法,进入到法院审理后被认定合法,并且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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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仲裁机构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认定更为严格,这与不同机构的审查角度有关,劳动仲裁机构更加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则更加注重事实、证据的认定。

因此,如果企业在仲裁阶段结果不利,建议企业积极完善证据材料,进入到审判阶段,法院有可能会依据企业提供的证据,结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情况,做出变更仲裁认定的判决。

7.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定事由

从下图可见,天津市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中,企业均采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法定裁员事由,即认为出现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一些企业同时提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作为解除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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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不约而同的采用同种法定解除事由,能够体现天津市企业的一些共性:

(1)企在进行重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经营方式的情形下,一般不会选择裁员或者一般不会采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

(2)天津市企业选择采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引起劳动争议的高发事由。

以上观点是依据统计结果反映的情况进行的合理推论,仅供企业参考。

8.一审上诉情况分析

在18件经济性裁员案件中,有3件没有上诉,占比16.7%,未上诉的3件均为企业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为企业败诉;15件案件提件了上诉,占比83.3%。其中企业上诉案件9件,占比50%;劳动者上诉案件6件,占比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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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件上诉案件中有5件为劳动者败诉后上诉,因此从数据结果来看,劳动者败诉的案件全部提起了上诉,另有1件劳动者胜诉后继续上诉的,是由于劳动者对赔偿金数额计算存在异议。

从上诉情况来看,企业即使一审胜诉,也需要继续准备二审应诉,不过结合下文分析的二审改判率得以发现,二审判决结果通常不会有明显变化。

9.二审改判情况

在上诉的15件案例中,二审法院全部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合法性问题的认定,二审中仅对于其他诉求,如年休假、加班费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出了改判,上诉请求中关于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问题,二审判决100%维持了一审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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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在经济性裁员合法性认定方面,二审法院通常与一审法院观点保持一致,如企业或劳动者在一审过后没有新的有力证据能够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改判的概率较小。律师建议,企业应在一审阶段着重证明裁员合法性问题,通过提交裁员条件、裁员程序的相关证据,并对裁员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说明,争取在一审阶段取得有利判决。

10.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合法性证据

在诉讼中,企业有义务举证证明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上述18件案例中企业均主张自身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证明此主张,企业提供了相关证据。如下图所示,7家企业提交了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2家企业提交了企业财务报表;1家企业提交了大客户停产报告;另有10家企业未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主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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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证据的案件中,并非所有企业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下面将对5家胜诉企业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企业证明自身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所需的证据。

5家胜诉企业中有三家提交了由第三方出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另两家虽未提交审计报告,但其存在特殊原因:一家企业已经于案件发生前一年停产,另一家企业的多年合作大客户停止合作,企业员工大量冗余。因此,律师建议企业在采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员前,有必要准备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上述两项证据的客观性、公正性程度较高,无论是在企业进行裁员过程中向员工说明情况,还是发生争议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都是减少法律风险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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