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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动态汇编|2020年9月刊

2020-09-241491

编者按 

为帮助您及时了解私募行业动态,把握私募监管政策,紧跟私募业界发展步伐,金诺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金诺私募研究之私募动态汇编》。本汇编下设多个板块,我们将根据私募行业发展状况,择优选取相关板块内容,汇编近期相关信息资源,希望对贵司业务开展有所助益。

私募数据

一、月度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情况

2020年8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46家,办理通过的机构86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3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51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家。2020年8月,协会中止办理20家相关机构的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96家。

2020年8月,协会新备案私募基金2854只,较上月增加211只,环比增长7.98%;新备案规模1071.43亿元,较上月增加226.77亿元,环比增长26.85%。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2303只,占新备案基金数量的80.69%,新备案规模679.42亿元,环比增长54.4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29只,新备案规模257.68亿元,环比下降14.16%;创业投资基金222只,新备案规模134.32亿元,环比增长28.55%。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存续情况

截至2020年8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较上月减少10家,环比下降0.04%;管理基金数量89784只,较上月增加1733只,环比增长1.97%;管理基金规模15.02万亿元,较上月增加682.49亿元,环比增长0.46%。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14家,较上月减少6家,环比下降0.07%;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943家,较上月增加2家,环比增长0.01%;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与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81家,较上月减少6家,环比下降0.87%。

截至2020年8月末,存续私募基金89784只,存续基金规模15.02万亿元,较上月增加682.49亿元,环比增长0.46%。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8522只,存续规模3.15万亿元,环比增长1.81%;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8894只,存续规模9.17万亿元,环比增长0.11%;存续创业投资基金9247只,存续规模1.44万亿元,环比增长1.18%。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注册地分布情况(前十名)

(上述数据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行业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其《起草说明》,就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监管,打击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

《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了管理人必须登记,管理人名称中必须明确“私募基金”。其中第三条第2款第2句话是新要求,需特别引起关注,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第四条明确私募基金必须备案,且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律师评述

如《若干规定》生效并实施以后,必将带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大范围整改。对于管理人名称的要求,实操上将可能导致大量管理人在工商和协会的变更登记并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样的,对于不允许异地经营的规定,将导致大量存量机构的迁址,迁址工作将受限于工商部门的配合,另考虑到管理人可能带来的税收,迁址工作还将涉及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在短时间内加大管理人的运营成本。

对于“不得管理未备案的产品”,证监会再一次将备案的窗口打开,建议私募管理机构抓紧利用过渡期进行“补备案”。而“补备案”将面临“补托管”,在目前的行情下,能否为“补备案”产品找到同意托管的托管行,也将成为一个难题。

2. 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九)项对集团化私募加强了管理。

3. 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如:多人拼凑,资金借贷;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投向不符;虚假推介材料;以第三方名义增信;委托无销售资格主体销售;变相超人数等行为。

律师评述

《若干规定》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募集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和加强监管。投资者适当性是基金销售环节的重要合规内容,也是投资者教育、服务和避免投资者纠纷的第一关键节点。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募集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支持管理人向投资者退款的案例,应当引起私募管理机构重视。

对于《若干规定》第九条中明确的不合规的募集行为,其中第(八)项,“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针对该项要求,协会AMBERS系统中增加了新功能,对于产品投资方向不一致的情况进行抽查。即协会对产品的实际投向以抽查的方式加强了监管,提醒私募管理人特别注意。

4. 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受限于1年、20%原则),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5. 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

《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自融、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私募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前述行为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便利。

 6. 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对于异地经营、未备案基金、集团化经营(包括以募集为目的设立分支机构)、关联交易不规范的,应当在过渡期内整改;

对于存在募集行为不规范、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提供虚假登记备案材料等行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对于不符合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负面清单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得展期。 

律师评述

《若干规定》中的大部分规定,其实并非全新要求,而是在近些年金融强监管的大趋势下监管机构实际执行的尺度,或是重点关注的方面,《若干规定》只是将以往的“窗口意见”总结起来形成的成文规定。如《若干规定》生效并实施,必将带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大范围整改。

二、协会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

2020年9月14日,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度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框架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大纲》、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从2020年11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协会将使用新版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私募热点

一、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将在京落地

2020年9月8日,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在服贸会“全球PE论坛”上表示,将推动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在北京平稳落地,有效解决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难问题,并以此激发市场活力。作为落实单位之一,北京证监局将配合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参与私募股权交易平台政策研究、方案设计和落实落地等工作。

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一直在探索构建高效高质的监管方式,未来将继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方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问题。

她同时说到,北京证监局将积极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推动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让私募股权投资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发展的关键作用。

贾文勤还重点介绍了支持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发展的几方面具体措施:

配合和推动相关立法。北京证监局将配合和推动私募基金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等。积极落实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各项要求,通过差异化分类监管,不断提升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大数据科技监管,不断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风险、高效处置风险,提高监管精准度。积极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等各项政策支持,优化前置管理工作,支持专业机构做大做强。

成立辖区行业自治组织。为满足市场机构需求,丰富监管抓手,树立行业自律规范意识,北京证监局正开展辖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筹备工作,将尽快成立由证券监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北京辖区私募基金行业社会团体。

私募股权机构的前置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前置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对私募机构的工商注册、中基协登记备案形成闭环监测管理,从源头把控机构质量,并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头部机构做大做强,畅通注册登记备案渠道。

“未来,我们将按照证监会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四个敬畏’,不断提升行政监管与服务能力。同时加强与各相关方的沟通联系,共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贾文勤说。

律师评述

私募股权基金周期长、流动性差的属性决定了退出难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固有难题。如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能够顺利落地,将有利于解决股权基金退出难的问题,激发股权市场活力,为S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2020年8月24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

其中第二条主要任务之(四)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对私募管理人影响较大,与上文提到的《若干规定》中不允许异地经营的要求精神一致,在33号文的压力下,重复参保将被清理,私募员工迁回人员常住地是大势所趋。

根据33号文,“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律师评述

结合33号文的规定和《若干规定》的要求,私募管理人不仅要面临迁址,还要面临“迁员工”的难题。目前已有私募机构在“迁员工”的过程中遇到迁入地前置审批严格且流程繁琐,迁出地则设置层层阻碍等各种困难和挑战,大大增加了私募机构的成本。因此,私募机构迁址、迁员工,还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才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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