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海关实务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出口管制法》
2021-08-051840近期,化工行业有几家企业的老总被海关缉私部门查处了,因此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对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咨询:
1、想弄清那几家被海关查处企业的违法原因;
2、明了自己的企业是否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3、想了解更多的国家政策法规。
接下来,我们就说说那几家企业是怎么出现违法的行为
这几家化工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是因为向缅甸、老挝出口碳酸钠引发的违法行为。碳酸钠,又称纯碱,在国际贸易中又名苏打或碱灰。
▼首先碳酸钠是重要的化工原料之一,广泛应用于轻工日化、建材、化学工业、食品工业、冶金、纺织、石油、国防、医药等领域,用作制造其他化学品的原料、清洗剂、洗涤剂,也用于照相术和分析领域。
▼ 其次是冶金、纺织、石油、国防、医药及其它工业。玻璃工业是纯碱的最大消费部门,每吨玻璃消耗纯碱0.2吨。在工业用纯碱中,主要是轻工、建材、化学工业,约占2/3;
▼其次是冶金、纺织、石油、国防、医药及其他工业。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结束了长期依靠进口的局面,逐步成为纯碱净出口国。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产能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8年,我国纯碱产能为3115万吨,产量为2621万吨。截至2018年,我国共有44家纯碱生产企业:
◆其中采用联碱法生产的企业共有29家,大部分企业的产能低于100万吨,主要分布在河南、湖北、江苏、四川和重庆。
◆采用氨碱法生产的企业有12家,大部分企业的产能高于100万吨,主要分布在青海、江苏和山东。
◆采用天然碱法生产的企业仅3家,其中2家位于河南,1家位于内蒙古。
近年来我国纯碱出口量呈下降态势,进口量则呈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据海关统计:
●我国纯碱进口量为35.62万吨,同比增长90.6%,进口金额为5720万美元,同比增长64%,年均进口均价为160.6美元/吨;
●出口量为137.83万吨,同比下降4%,出口金额为25471万美元,同比下降25.5%,年均出口均价为184.8美元/吨。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1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0年第75号)规定:
◆ 烧碱(氢氧化钠)
(商品编码:2815110000、2815120000);
◆ 纯碱(碳酸钠)
(商品编码:2836200000);
◆ 小苏打(碳酸氢钠)
(商品编码:2836300000);
三种商品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之八《易制毒化学品(二)》,三种商品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但如果出口到上述三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则属于普通货物,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修正)》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走私制毒品罪所涉及的都是上述《易制毒化学品(一)》物品,没有《易制毒化学品(二) 》列明物品。
根据2020年10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十条规定:“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除了要承担行政处罚、从业及经营禁止等行政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未经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烧碱(氢氧化钠)纯碱(碳酸钠)小苏打(碳酸氢钠)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但其行为属于违反出口管制法的违法行为。
现在,您知道这几家企业老总为什么被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