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 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十六)——上市审核过程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重点关注的问题
2022-03-101920笔者在《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十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介绍。那么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北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重点关注的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问题有哪些?问询的角度以及重点关注的角度是什么?发行人以及券商、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辅导发行人上市以及回复反馈问题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本文将结合北交所监管规定以及上市委员会向发行人提出的问询函,重点介绍中介机构回复交易所对关联交易问询的要点以及如何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发表意见,供读者在实操过程中参考。
一、北交所对发行人关于联交易的问询案例
结合发行人申请北交所上市过程中,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的问询,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重点关注的问题:
1、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大股东影响获取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4、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比高于关联销售占比的原因及合理性;
5、发行人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以下以最新完成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威贸电子为例,介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回复北交所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问询的要点。
案例:威贸电子
《问询函》问题9、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向其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威怡橡胶、威力弹簧、实升电子、阔容精密等企业进行采购的情形。发行人存在向其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实升电子、容大塑料等企业销售产品的情形。针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请发行人: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背景、合理性、定价公允性,是否需要并均在事前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补充披露前述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型业务还是贸易型业务,并分析发行人向其采购或销售的合理性。
(三)结合前述企业设立背景、出资来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等,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前述企业的股份或在前述企业任职,前述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否为真实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在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关联企业任职或持股。
回复要点: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背景、合理性、定价公允性,是否需要并均在事前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之“(二)关联交易”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之“(2)购买产品、接受劳务”中补充披露如下:(略)
2、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之“(四)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略)
(二)补充披露前述企业主要从事生产型业务还是贸易型业务,并分析发行人向其采购或销售的合理性。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之“(一)关联方”之“9、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之“1、经常性关联交易”之“(1)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及“(2)购买产品、接受劳务”中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本题之“一、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合规性”之(一)的相关内容。
(三)结合前述企业设立背景、出资来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等,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前述企业的股份或在前述企业任职,前述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否为真实股东。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之“(一)关联方”中补充披露如下:(略)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在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关联企业任职或持股。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三)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第六节公司治理”之“七、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之“(一)关联方”中披露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任职或持股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在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关联企业任职或持股的情况。
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具备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经在事前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发行人的制度及法律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前述企业的股份或在前述企业任职,前述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均为真实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在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关联企业任职或持股的情况。
二、北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要点
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3关联交易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结合上述已成功过会的企业威贸电子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并不完全禁止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应当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一)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类别、涉及金额、发生时间、发生原因、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等。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1)发行人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具有上下游关系,均在主营业务范围内,是正常的商业行为;(2)发行人选择交易的关联方具有正当理由,如具有独特的优势、市场表现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等;(3)说明发行人通过与关联方的交易,在业务收入、未来发展等方面均获得了相应的提升。
若关联交易涉及资金拆借的,需披露报告期各期资金拆入和资金拆出的金额、背景、原因及合理性,资金实际用途,是否存在资金被主要股东实际使用的情况,相关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或涉及体外循环、代垫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利息的计提比例、依据及是否公允。并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关联方借款的重大依赖,向关联方拆出的款项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2、结合关联交易的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主体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各类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价格的确定依据,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通过将相关关联交易与第三方市场报价对比证明,活着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证明关联交易的价格的公允性,并论述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三)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证明关联交易具有公正性
1、发行人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等专门规定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同时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作出规定,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相关制度安排对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是否能提供充分保障。
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结合关联交易的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明确披露各类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可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三会会议记录/纪要,说明公司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公司三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公司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