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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

2022-05-19926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法条变迁

《民法典》第1053 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是新增加的条款,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这唯一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出台以后,增加了“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也因此有了两个法定事由。

但其实原《婚姻法》对“重大疾病”是有规定的,原《婚姻法》第10条认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则将此条进行了更为人性化的修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是否申请撤销婚姻,婚姻是否继续,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体现了婚姻自主权。

三、以案释法

笔者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查阅,目前引用《民法典》第1053条进行裁判的生效文书据不完全统计有100余件,全国首例生效判决来自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天津目前红桥区人民法院有1例。

1.案情介绍: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后相识,李某怀孕后双方前往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并在当天到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结果出来后江某才主动坦白其身患艾滋病多年,尽管江某坚持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且最终证实李某确实并未被感染,但李某仍然无法接受并坚持终止妊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传染疾病,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另一方请求撤销该婚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闵行区法院

2.案情介绍:2020年,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交往几个月后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罗某发现妻子李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李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罗某及其家人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裁判要旨:被告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且被告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夫妻一方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另一方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3.案情介绍:董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居后结婚,结婚后,刘某突发精神类疾病,董某认为刘某婚前已患有此病,且故意隐瞒,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庭审中,经查阅病历及就诊记录,虽然被告刘某发病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较短,但其所患精神类疾病系急性,且目前未发现刘某婚前有精神分裂症的就诊记录,亦无家族遗传的相关记录,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审理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四、法律释义

结合司法实践对于该法条的适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疾病的范围?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宣告了中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然而,《民法典》虽然在第105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但纵观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却并未具体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只能广泛的理解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且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结婚的自由意志的疾病。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的认定一般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认定为上述法条中的重大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

显而易见,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时间应在结婚登记

之前,即婚前患病一方对所患疾病进行了医学诊断或者治疗,明知自己患病却未在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对方。因此,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此条规定;若一方虽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自己并不知晓患病事实,婚后才发现的,由于患病方此时没有隐瞒的故意,也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3.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度?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包括婚前患病方告知另一方患病的事实,还需如实告知其所患疾病的轻重、发展程度、后续影响等,让另一方全面了解该疾病后作出是否结婚的选择,若只告知患病事实,隐瞒患病程度等,依然有可能被视为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4.撤销权如何行使?

首先,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近亲属等都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当然,隐瞒患病事实的一方也无权行使撤销权。且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应自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的“知道”当然是指婚后一方知道了另一方的患病事实,而若患病当事人在婚内出现明显发病症状,且一般人能够据此发觉其有患有重大疾病可能的,则应推定为“应当知道”。上述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五、归纳总结

本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夫妻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以及通过保障夫妻知情权从而最终实现婚姻自由。

因此,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但请注意,若婚前一方已经告知患病事实以及治疗情况,另一方表示接受并且同意结婚,但婚后由于治疗费用过高等情况导致无法承受,又想反悔撤销婚姻的,不但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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