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比亚迪排放门”,引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管理思考
2022-05-12881近日“比亚迪工厂污染疑致多名儿童流鼻血”“比亚迪”等话题频频占据微博热搜,引发全网对长沙比亚迪涉嫌环境污染事件的热议。
2022年5月7日晚10点,比亚迪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长沙雨花区工业园排放导致周边居民投诉”的声明,提出:网上流传的“排放超标引起流鼻血”的情况系恶意捏造关联,公司已做报警处理,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了解相关事实真相,近日已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和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例行监测报告等。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厂区周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有何管理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有关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发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VOCs物料(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2、厂区周边污染排放标准监控要求:
企业周边VOCs监控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标准,GB 1629规定: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限值为4.0mg/m3。就湖南省而言,其对挥发性有机物出台了相关行业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要求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浓限值为2.0mg/m3。
3、厂区周边污染排放监测要求:
企业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等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包括设置监控点位置和数目、采样频次要求、仪器设备和监测资料准备等按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2000)执行。一般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采样采取连续一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方式(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但在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据最新媒体报道,比亚迪长沙工厂已经停产整顿,后续金诺环境业务部将持续关注长沙调查组关于比亚迪雨花区工厂气体排放相关情况的调查结果,并针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境管理做进一步分析与解读。
【律师点评】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即使提供污染物排放合格的监测报告,仍存在不能排除影响环境或公众健康的风险。其次,对于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点,企业除应加强排污口、厂内、厂界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也需加强监测与影响评估。最后,企业应建立完备环境管理台账体系,完整保留环境监测、环境质量评估、执行报告数据等材料,以基本实现完整、有效支撑企业合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