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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生存权”以及“担保物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顺位关系

2022-06-091229

一、定义

1.“物权期待权”

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上对不动产受让人进行优先保护,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目的。

2.“消费者生存权”

消费者应该具有的为进行生活消费而安全和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服、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上即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内容之一,其依据在于生存权,因为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皆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中心。日本学者奥岛孝康指出:经济上弱者的权利,具有以生存为起点的权利性质,即使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也显著地向生存权倾斜,至于竞争政策的问题,公权力的介入问题,其结果也无非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确保消费者的生存权。

3.“担保物权”

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3.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思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是否包含第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通过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是可以对抗案外人的普通债权的,但存在例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案外人的“消费者生存权”。那么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物权”能否对抗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或“消费者生存权”,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包含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情形,需分析上述权利的性质及优先性问题。

1.从定义上看

“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其实质上不是既得物权,是买受人在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被赋予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本质上应属于债权请求权;“消费者生存权”是以生存权为主的“人权”范畴,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目的;“担保物权”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担保物权而非实体权,但仍属物权范畴。

2.从权利属性上看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人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物权期待权”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目的。但是虽被赋予物权权利,其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范畴,根据物权优先性原则,物权的顺位应优先于债权。

综上,“消费者生存权”>“担保物权”>“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第二十九条,但不包括第二十八条。

四、在实务中的认定

1.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45号

2.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生存权”成立的条件,但对第27条“除外”具体指向,需要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所在。就实体权利的优先顺位而言,“消费者生存权”最优,担保物权次之,“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既得物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担保物权。也即第27条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第29条,但不包括第28条。

五、结语

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时,案外人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消费者生存权”,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物权期待权”,是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但若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普通债权权利时,案外人是可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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