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隐私合理期待”——从卡兹案(Katz v. United States)说开去
2022-05-261718一、基本案情
联邦警方怀疑卡兹(Katz)利用公共电话亭跨州下注,即用电话从洛杉矶传送赌博信息到迈阿密和波士顿,涉嫌非法赌博,美国联邦调查局因急于知晓卡兹的通话内容,在既未通知卡兹也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共电话亭的顶部安装录音机,试图通过录音机获取卡兹的谈话内容。通过为期一周的监听,该录音机录到卡兹参与洲际赌博的内容,并将其作为证据认定卡兹违反了联邦法律构成犯罪。
二、争议焦点
联邦调查人员窃听卡兹在公共电话亭里的通话内容,是否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
三、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非地方。尽管本案的窃听行为并未对卡兹打电话的公共电话亭进行“物理性侵入”,但是卡兹在电话里的通话内容仍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由于本案中的窃听行为没有司法令状的授权,故窃听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最终,最高法院以7:1作出了有利于卡兹的判决。
四、思考:公共电话亭是否属于“私人城堡”?
美国联邦调查局根据其窃听到的电话内容对卡兹进行逮捕。在初审中,卡兹的代理律师马科斯认为:“在私密的电话亭里,个人理所当然享有与其在住宅内一模一样不受干涉的权利。”美国联邦调查局对卡兹进行监听和录音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检察官则认为,警方只是在公共电话亭外安装录音设备,并未对电话亭实施“物理性侵入”。此外,该电话亭并不同于私人城堡,其具有公用属性,并不在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法院的法官支持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做法,判处卡兹有罪并对其进行罚款。卡兹不服,将监听其公用电话亭通话的行为被诉至联邦最高法院。马科斯提出,公共电话亭之所以有门就是为了对隐私进行保护,此时电话亭同私人城堡一样,均属于宪法保护的领域。控方则强调,卡兹打电话的电话亭有部分是玻璃结构,在进入电话亭后,与在电话亭外是一样的,不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并且警方所使用的监听技术并未对卡兹打电话的公共电话亭进行“物理性侵入”。《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在卡兹案之前,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搜查,联邦最高法院一直采用“物理性侵入”的标准。如果搜查行为不存在对有形场所的侵入或者对有形财产的侵犯,则不违宪。例如,在1928年的奥姆斯泰德案(Olmstead v. U.S.)中,警方怀疑奥姆斯特德违反禁酒令偷运私酒,并且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其他同案犯进行联系。因此,联邦调查员在奥姆斯泰德家的电话线上安装了窃听设备,并通过窃听通话的方式掌握其犯罪行为。在本案中,首席大法官塔夫脱认为,鉴于联邦调查员的行为并没有侵入奥姆施泰德的住宅进行搜查,仅是对其通话内容进行了监听,即只是通过听觉获取证据,并非是物理性进入,故该行为并不是搜查,不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但是,布兰代斯法官在判决中发表了反对意见。其认为,《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不仅是财产,也应当对公民的隐私进行保护。即使没有物理性的侵入,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卡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奥姆斯泰德案的判决,采取了全新的认定思路并提出了“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地方”,即“合理的隐私期待”理论。法官们解释道:“对于一个明知暴露于公众的地方,即使是他自己的家或办公室,也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即使是公众可以出入的场所,如果他企图将其防护为私人之用,也可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哈兰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1)封闭的公共电话亭就像住宅而非是一块旷地,在内的人享有宪法保护的对隐私的合理期待。(2)对于一个具有隐私性的地方,电子性侵入与物理侵入相同,可能构成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反。(3)联邦当局对受宪法保护的地方的侵入,在没有搜查令状时,被推定为不合理。哈兰大法官也提出了著名的“合理期待标准”:(1)该人已经表现出对其隐私的真实的(主观的)期待。(2)社会愿意将这种期待承认为“合理的”。卡兹案的关键并非是电话亭在其他时间内可以为其他公众所接近,而在于卡兹身处公共电话亭,其关上门且支付了通话费用,此时电话亭是一个暂时的私密地方,其当然有权认为谈话不会被窃听。与以前的“物理侵入”法则相比,这种认定方法扩大了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并被广泛援引。
五、结语
自卡兹案起,《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关注点就从财产权转向了隐私权,卡兹诉美国一案亦成为了隐私权发展史上的经典判例。王利明教授在《王利明学术文集·人格权编》一书中也提到卡兹案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认定已经不再固守“物理性侵入”标准,而是采取了“隐私合理期待”标准,这种转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从早期的“隐私止于屋门”原则转向“合理的隐私期待”理论。在1984年的一个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住宅作为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但是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住宅不是因为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而受到保护,而是因为它所具有的隐私价值而受到保护”。其二,哈兰大法官提出的合理的隐私期待理论,成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搜查的标准,为美国司法认定是否构成隐私侵害提供了判断标准。其三,卡兹案是通过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进行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张,其本质上是强化了隐私权受宪法保护的正当性。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我们创造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隐私变得十分脆弱。鉴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故在应用科学技术时,需要平衡好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卡兹案中确立的合理隐私期待理论旨在厘清隐私的边界,无论是对防止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亦或是防止平等主体之间对隐私权的侵犯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