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新趋势
2022-05-261914"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公司股东利用其对公司影响力和控制力,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文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明晰立法趋势和走向。
现行公司法及公司法修订草案均保留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安排,但在适用范围方面做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增设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的连带责任;二是删除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在人格否认方面既有增量又有减量,体现了在人格否认制度立法方面的新趋势。
在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前款规定”之行为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草案新增内容是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刺破公司面纱的使用范围不仅仅是纵向的母子公司之间,在“关联公司”方面也可以横向穿透适用。该等调整必须引起股东尤其是集团化公司及国有企业的高度重视。在关联企业众多,且忽视合规管理的企业,往往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方面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该等不合规情形为企业埋下重大隐患,一个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关联公司全部受到波及,不得不说影响巨大,可能发生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悲剧。
金诺律师提示,坚持公司独立性建设一直是公司合规管理,风险隔离的重要方面,在实施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尤其需要重视各关联公司的独立性建设,看似都是一家人,如逾越了公司独立性经营这样的法律底线和红线,很容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金诺律师在对一些国有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发现,国有企业在避免公司人格混同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人员混同在一些企业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既在集团任高管,又在多家集团内企业任高管;员工劳动关系在集团,工资却在企业发放。尽管出于人员短缺和节约成本的考虑,但从长远发展角度和依法治企角度,仍有待进一步改善。当然,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情形下,关联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早有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和判决,但修订草案的进一步明确规定,无疑将提高其在未来司法适用方面的使用率和裁判一致性。另外,关联公司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从结果导向看,只有因公司人格混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才具有实质意义。
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规定了股东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股东要举证证明其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一人公司的股东因一人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债务,而在执行环节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金诺律师也曾代理过类似案件,但相较于普通公司而言,一人公司股东被穿透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更高,很大原因就是一人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尤其在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时,应十分注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隔离和区分,银行账户的混同及相互频繁资金往来而不入账等不合规情形均可能导致被债权人追责。但是修订草案删除了上述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似乎严格了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股东权利,但金诺律师仍建议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合规建设。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提及公司人格否认和股东的连带责任,但不能忽视的一个裁判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仍属于例外情形,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仍是公司法更高的主流价值取向,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具有适用的空间,坚持审慎性仍是公司人格否认和“刺破公司面纱”适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