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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谈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规操作之实操篇

2022-06-231150

用人单位以员工违纪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篇内容题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规操作之实操篇》,在上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规操作之理论篇》中分享了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以及制定完成后对员工适用前,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同时分享了以违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大致操作流程。本篇内容是延续上篇内容的实务操作部分分享,主要分享在实操过程中,员工的典型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产生后如何进行证据的固定,以及员工违纪行为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程度的判断。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基于案例进行分享。

一、典型违纪行为案例分享及证据固定

案例分享: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入职,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即员工守则,已向张某公示告知。员工守则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和辞退:……八、无故放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工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工累计达十日者;……。”员工守则附件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全员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各级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方式进行考勤记录,除公司总经理及特殊人员外。实行特殊工时的员工也应按时打卡或满足公司工作的其他要求。”

2018年12月5日,张某收到公司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由于张某本人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守则第9.4条及员工守则附件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为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2018年7月至11月累计53天未按照次数及时间打卡。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2018年7月至11月累计53天未按照次数及时间打卡,严重违反员工守则及附件考勤管理制度,属于员工守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依据员工守则第9.4条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员工张某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打卡记录形式固定员工违纪行为,因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每日上班要进行打卡,打卡记录也是由员工每日的打卡行为形成,虽然由用人单位保存,但其属于能够证明员工存在旷工行为的客观证据,故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员工多次未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员工的典型违纪行为还包括不服从安排、上班时间摸鱼等。用人单位固定员工违纪的证据可以是考勤记录、请假记录、员工签到的内部记录或会议记录,企业内部视频录像、电话沟通录音、微信沟通截图、邮件沟通截图、面谈录像,警告签收记录、以前公司对违纪行为的处罚记录、员工手写违纪自述材料、悔过书等。

二、“严重”的认定

何为“严重”?《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明确具体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程度,首先是要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上述案例分享为例,员工守则第9.4条规定“无故放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工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工累计达十日者”,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除名和辞退处理,而员工在2018年7月至11月累计53天未按照次数及时间打卡,在本案中认定“严重”的标准是“多次”,且员工违纪行为的次数远远超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次数,足以认定员工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

除了“多次”违反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之外,如果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实施某一行为,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规定的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员工实施了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行为,此时,也属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对于“严重”的认定,要基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也要基于员工的具体行为一同进行认定。

至此,以违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操作的全部内容包括理论篇和实操篇分享完毕,再来梳理一下以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四个步骤:一是用人单位要有能够有效适用的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告知,保证规章制度送达的有效性;三是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对员工违纪程度进行判断;四是公司或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决定前要告知员工其存在违纪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并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并送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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