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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二十四)——北交所上市关于董监高变动的核查要求

2022-08-191263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企业拟在北交所上市的,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文将结合《上市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交所的问询,重点介绍何为重大不利变化以及董监高变化相关的审核尺度。

  一、关于董事、高管变更的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第2.1.4条第(六)项规定了发行人不得存在对经营稳定性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实践中,董事、高管24个月内只要发生变化,一般都会被北交所问询,要求拟上市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就该等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意见,实操口径要求董事和高管一般合计变动不能超过50%,否则往往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二、北交所问询案例及回复要点  

笔者以已过会的凯德石英为例,介绍北交所就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变动情况的相关问询,介绍中介机构的回复要点。

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20203月赵鹤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4月钱卫刚辞去董事职务;12月李红武辞去董事、财务总监职务,于洋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是否稳定。(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在本次申报前离职的情况,若有,请说明原因。(3)说明上述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及目前任职情况,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按照《审查问答(一)》问题5相关要求,说明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发行人说明独立董事兼职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要点:

1、根据《适用指引第1号》“1-5经营稳定性的规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4个月内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亲属间继承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1人,自20191月至今发生变动的人数为4人,变动人数比例为36.36%。其中钱卫刚原为发行人股东石英股份推荐的董事,于20205月辞去董事职务后发行人选举张凯轩为新任董事。李红武原为发行人董事兼财务总监,于202012月辞去董事职务后,公司因设立独立董事而未再选举新的非独立董事,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未构成董事会层面的重大不利变化。此外,发生变化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赵鹤原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其辞职后发行人聘任张娟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张娟自20074月至今就职于发行人,系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李红武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其因年龄较大的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发行人已聘任周丽娜为新任财务总监;于洋系工作部门及岗位调动原因不再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但其仍在公司任职并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综上所述,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除去3名独立董事,其余8名人员有6人均长期在发行人工作,可以有效保证公司经营政策的持续、稳定,发行人最近24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情况。

经核查,(1)发行人更换财务总监原因合理,发行人财务及内控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稳定;(2)发行人财务人员离职原因合理,不存在主要财务负责人在本次申报前离职的情况;(3)发行人2年内董事、高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发行人独立董事兼职合法合规。

  总 结  

根据《上市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管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从变动比例分析,变动比例不宜过高,控制在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不应超过50%,另一方面,应当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结合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对公司的有效决策、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若可以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董高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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