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 保单强制执行问题梳理(一)
2022-08-26763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理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态度不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均存在,而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并不一致。笔者为了探寻此问题,参考多篇学者所作文章以及查阅相关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倾向的观点以及笔者自己的观点在此文中进行论述,供各位读者进行参考。
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虽然对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属空白,各界对此态度也不一,但是最高院已经多次通过判例表明了观点,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且正在成为执行的重点。
在《邓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中,兴铁一号、兴铁二号与亲华科技、邓亲华、邓翔、许婷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产生纠纷,江西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赣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亲华科技向兴铁一号、兴铁二号支付份额转让款5421.047万元及违约金107.9832万元、律师费21万元等,邓亲华、邓翔、许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江西高院冻结并扣划许婷婷在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合同编号为00112970153008088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
邓翔作为被保险人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江西高院冻结和扣划的保险合同号为00112970153008088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行为,实质是通过执行程序解除投保人邓翔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于法无据。该被扣划的保险产品为天安人寿健康(优享)终身重大疾病险,系疾病、残疾保障类保险,主要是对被保险人邓翔的疾病、残疾提供保障,关系到邓翔的生命价值,损害了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行使保险合同介入权、承受保单的合法权益,不适宜强制执行。江西高院裁定驳回邓翔的异议请求。邓翔不服江西高院(2019)赣执异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江西高院上述执行裁定。最高院经过审查,最终认定邓翔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邓翔的复议请求。
在本案中,最高院明确了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
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此问题,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表明了自己倾向的观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系列文章
保单强制执行问题梳理(二)
保单强制执行问题梳理(三)
保单强制执行问题梳理(四)
参考
1.《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王静
2.《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司法实物梳理》王静
3.《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裁判规则(一)》李平
4.《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裁判规则(二)》李平
5.《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裁判规则(三)》李平
6. 《保险公司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执行寿险保单问题研究》杜开颜
7. 《论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利益平衡》王飞、徐文文
8. 《人身保险的避债功效到底如何?》梁秀秀
9. 《邓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
10.《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