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浅谈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
2022-09-13643前 言
自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以来,以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为基本内容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健全,天津市也在上位文件框架内下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等文件。在我律师执业过程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运用较常见的方式是将对方主体纳入失信名单以督促执行,但对此措施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却知之甚少。期待通过本文,从不同视角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有相对系统的了解。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定义
通过梳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指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记录于国家或地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主体、相应公示信息内容及公示平台
(一)公示主体
从前述定义可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主体主要包括:1、市场主体自身;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其他政府部门;三类。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其他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利并依法将许可、处罚信息进行公示的政府部门如住建委、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二)不同公示主体相应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内容也不同,分别为:
市场主体自身公示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如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内容一般包括: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
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天津市市场主体可进行检索、查询的主要信息公示平台简列
市场主体一般可通过如下网站查询公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天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栏、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公示栏等。
根据拟检索、查询信息类别,还可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天津市司法局执法案件公示栏、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进行查询。
三、信用信息修复及相应修复条件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由市场监督管理或其他政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提前停止处罚信息、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申请的公示,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的行为。
从前述定义可知,修复针对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申请,对前述信息申请修复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需具备的条件:
(1)因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
(2)因未在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或提交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依据:《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
2、申请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时需具备的条件:
(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
(2)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3)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4)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但是,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3、申请提前停止处罚信息公示时需具备的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
(2)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3)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5)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但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4、申请信用风险分类修复时需具备的条件:
(1)市场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因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检查而显示信用风险,已积极配合行政检查的。
符合前述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信用信息产生单位提出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申请。经审查同意,由信用信息产生单位作出被申请信用信息不再作为信用风险分类依据的决定,报本单位所属市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实施修复。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信用类别修复时,需受到风险下降级别及修复申请时限间隔的双重限制,具体为:信用风险类别从低至高包括警示、良好、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信用风险类别下降的,警示类别可调整为良好类别,失信或严重失信类别市场主体最低只能调整为警示类别。此外,信用风险分类修复后被列入警示类别的市场主体,需在警示期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修复。
四、结语
在日益完善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下,信用信息对企业、个人都至关重要,都应随时关注信用信息公示情况、及时跟踪信用信息修复,才能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维持良好社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