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二十六)——北交所上市关于股权激励事项的核查要点
2022-09-191117笔者曾在《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十)——北交所股权激励政策》一文中结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督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了北交所上市公司制定、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规则,本文在此基础上,从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审核的角度,重点介绍当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前已存在股权激励的,拟上市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首发问答》”)的规定: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如:激励对象的名单、学历背景、职业背景、入职时间、公司职务、任职期限等。对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二、核查要点
笔者结合北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内容,注意到实践中,若申报前存在股权激励情形的,审核机构重点:关注股权激励的设立背景、出资情况、禁售期等;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股权激励的对象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代缴出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等。
(一)《审核问答》的规定
中介机构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首发问答》的规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1、核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及实缴出资情况;
2、核查持股平台的《员工花名册》;
3、核查员股平台财产份额的出资(转让)凭证、完税凭证(如有);
4、对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关键人员进行访谈;
5、取得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书面承诺,确保不存在股权代持;
6、公开检索持股平台诉讼、仲裁、合法合规情况。
三、问询案例
案例一:联迪信息
根据回复资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联瑞迪泰、联瑞迪福、联瑞迪祥份额持有人报告期共进行55次份额转让,受让方均为企业员工,均以1元/份出资额成交,对应发行人股票价值为1.06元/股,交易金额合计136.02万元。2019年至2021年每股净资产分别为3.02元/股、3.25元/股和3.50元/股,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为6.32元/股至30.50元/股,前次发行价格为9.70元/股(2017年9月1日完成),上述交易对应股份转让价格大幅低于所对应报告期的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价格及前次发行价格,同时大幅低于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底价。
请发行人:(1)结合份额转让双方的背景、历次转让价格与对应年度每股净资产及二级市场价格的差异,论证份额转让是否公允,上述交易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请测算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后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结合受让方财产份额受让条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反映了发行人的用工成本。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二:晶华微(科创板上市)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股东晶殷华系员工持股平台,晶殷华的普通合伙人为晶殷首华,有限合伙人为晶殷博华以及2名中国香港籍员工,晶殷首华的合伙人是吕汉泉、罗洛仪夫妇,晶殷博华的合伙人包括晶殷首华和发行人30名中国大陆在职员工......请发行人说明:(1)吕汉泉、罗洛仪通过晶殷首华、晶殷博华间接持有晶殷华的权益及间接持有(而非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前述权益及股份的性质,是否(曾)作为对其的股权激励;(2)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并通过表格形式一一对应列示新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被激励对象(包括离职与在职)授予股权期权、已行权股权、加速行权股权、离职回购股权情况,所持员工激励股权与对应所持晶殷华份额的量化关系,相关行权价格、离职对应已行权股权回购价格、员工持股平台受让发行人股权价格,前述行权、回购及转让的资金来源、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锁定期、服务期、离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20年9月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3)员工委托持股、代持还原的具体过程、认定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及税收缴纳情况,相关主体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期权计划有关员工离职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激励对象是否获得相应股权的完整受益权,激励对象委托吕汉泉代持股权是否真实存在,发行人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费用计提是否完整;(5)申报报表对2018-2020年原始报表股份支付金额进行调整的依据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备注:以上两则案例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回复可以通过北交所、上交所信息披露板块进行查阅。
四、总结
从当前的监管要求,企业在上市前存在股权激励的,不要求清理,中介机构在应对监管审核问询时,按照问询内容,如时披露相应内容即可,以下要点供参考:
1、如实列明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出资情况、禁售期、股权激励对象的选定依据、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任职情况等;
2、如实陈述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代缴出资情况、资金来源是否为激励对象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股权支付、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需要整改、规范的情形,已采取何种解决措施,是否会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