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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保单强制执行问题梳理(三)

2022-09-19921

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争议也很多,相关争议主要包括:一是保单现金价值的来源与归属,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是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的前提与基础;二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分离的情况下,三者的利益如何平衡。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三)保单现金价值的来源及归属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一直讨论的保单强制执行,是指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解约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所具备的价值,若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要求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返还的金额。《保险法》规定了几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形,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当归属于投保人所有。从保单现金价值的来源来看,系基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的金额的累积所形成的;从权属关系来看,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享有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保单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费和保险金,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以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因此,保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执行性。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权益如何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假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非同一人的情况下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若保单被强制执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权益该如何平衡呢?

从保险合同的角度看,投保人负担缴纳保费的义务,为被保险人人身提供保障,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请求权归于受益人,所以投保人的行为与赠与无异。投保人的权利只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负责缴纳保费,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在受益人未实际领取保险金之前,投保人都有权撤回。所以,类比赠与合同,投保人就像是赠与方,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可以随时撤回赠与,但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赠与行为就会实际发生,受益人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投保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其权利来源于保险合同或者法律明文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包括现金价值在内的各项权利。从这个过程,以及结合《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来看,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解除合同,不会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受益人的地位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指定,享有的是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享有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在这里展开说一点,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员宣传人身保险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引用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寿保险。”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完全是混淆概念,混淆了“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规定,其中“到期债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产生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等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成就时。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若在执行程序中,受益人为债务人,此时其有待领取的保险金,但其怠于领取,那么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给付保险金。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金不可以被债权人代为追偿,但并不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

综上,无论是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独立的财产权,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无关。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强制执行相关措施的不断完善,司法活动中,强制执行的对象已经从传统的现金、车辆、不动产发展到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人身保险也不再具有规避债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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