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二十八)——北交所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
2022-10-091864前 言
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上市公司内不同的股东具有不同的表决权,即“同股不同权”,这种制度简称“双层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一直持保守态度,坚持“同股同权”原则。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首次对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进行了规范,完成了引入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的破冰,随后,创业板及当时的新三板也陆续出台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北交所也延续了上述趋势,自成立之初便就表决权差异安排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结合北交所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介绍北交所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要点。
北交所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定主要为《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同时,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首先需在新三板挂牌,因此,新三板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定也适用于北交所上市公司,主要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表决权差异安排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指引3》”)。结合上述相关规定,笔者将就北交所及新三板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中的要点进行介绍。
一、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资格条件
《指引3》第五条
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指引3》第七条
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特别表决权股东:
(一)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的纪律处分;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指南》
《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第五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公司”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标准的公司。
北交所对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和股东资格未作规定,但根据上述新三板的相关规定,公司类型应为科技创新公司,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且不存在上述5类禁止性情形。
二、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流程
《业务指南》
1.董事会决议
挂牌公司拟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自董事会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按照《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引》及本指南的规定,披露相关文件。
2.监事会决议
挂牌公司拟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制作并审议关于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监督职责的方案,并与监事会决议一并披露。
3.信息披露完备性审查
挂牌公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完备性审查。
4.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议案时,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并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5.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
涉及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议案后1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文件。主办券商应当就挂牌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发表专项意见。拟设置或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确认函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于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公告的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变更)登记公告,载明特别表决权股东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表决权比例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生效日等事项,其中特别表决权股份生效日应当为公告日后第3个交易日。
北交所的相关法规并未单独规定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流程,可适用上述新三板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流程的规定,流程图如下:
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换
《上市规则》4.4.6
特别表决权股东可以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上市规则》4.4.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者死亡;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因司法裁决、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过户;
(三)特别表决权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四)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失效事由发生;
(五)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
(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或者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行业要求。
发生前款第(四)、(六)、(七)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根据北交所上述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的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既可以由特别表决权股东自愿向上市公司申请转换,也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由上市公司进行必要转换。
四、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限制
《上市规则》2.1.5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上市规则》4.4.1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其享有的特别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不得在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上市规则》4.4.2
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约定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上市规则》4.4.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内容;
(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四)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选举或罢免独立董事;
(六)聘请或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股票从本所退市;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规则》4.4.8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
综合上述北交所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限制规定不难看出,表决权差异安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更大的权利,但为了严格控制风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仍然对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和特别表决权做了诸多限制。
结 语
在我国资本市场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引入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是必须要迈出的一步,北交所作为最新成立的证券交易所,必将成为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的最佳试验地,通过北交所的实践探索,将会进一步促进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则本土化、规范化,从而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更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