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二十九)——北交所上市关于股权代持规范要点
2022-10-091758所谓“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代持人根据被代持人的授权行使股权权益,因代持股权工商登记登记在代持人名下,而该股权实质上属于被代持人,该种委托关系不仅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而且极易引发诉讼,而IPO上市条件之一要求公司股份权属清晰,因而股权代持一直都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清晰的要求,因此拟上市企业若存在股权代持的,在申报前应将其完全解决,将代持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本文将重点介绍拟上市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前关于股权代持的解决方法、核查过程以及上市审核问询回复要点。
一、北交所IPO项目关于股权代持的监管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8条规定,关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和股份权属等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变化、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化以及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二、股权代持形成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被代持人特殊身份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
如被代持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国企领导等特殊身份,基于《公务员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允许该类人员对外投资,为规避相关禁止性规定,相关人员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由代持人对外显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参考案例:容知日新
情形二:被代持人为规避竞业禁止,由他人代持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一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竞业禁止条款,采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参考案例:智立方
情形三: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由公司创始人代持一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
笔者注意到,审核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尤其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核问询函一般会对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问题予以关注,要求拟上市企业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内出资人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参考案例:联特科技、德邦科技
三、关于股权代持问题问询案例
案例一:晨光电缆
问询内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范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2000年8月,平湖电缆厂改制设立晨光有限,注册资本1,280.00万元,股东为朱水良、朱文清、袁伟等23名自然人。部分员工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由袁伟、朱文清代为持股;发行人在2015年和2017年定向增发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行人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上述股权代持行为的形成和规范过程,除披露情况外是否存在其他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说明纠纷解决机制。
2、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因上述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是否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案例二:硅烷科技
问询内容:问题11.股权代持解决情况及影响。根据申请文件,2015年8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万元,张建五以货币出资的1,490.92万元中的1,490万元(对应硅烷科技1,230.95万股股份),为主要代当时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硅烷科技等公司78名员工持有。公司在挂牌时未对前述股权代持事项进行代持还原,且未尽到披露义务。2021年4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给予公司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警示函等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0年9月,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上述78名自然人分别与张建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78名自然人将其委托张建五代为持有的全部硅烷科技股份以3.00元/股(含税)的价格转让给张建五,相关款项已支付。
请发行人:
1、说明股票代持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公司行为,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
2、补充披露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十四)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风险”中补充提示上述风险。
3、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
总结:监管部门针对股权代持问题的关注要点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及演变、解除过程,被代持股东的身份背景;
2、股权代持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是否存在违反代持协议或相关承诺保证的情形拟上市企业、被代持双方之间是否因代持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权代持形成及股权代持还原过程中的资金流转过程;
4、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中相关股东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5、代持方是否通过代持规避竞业限制、同业竞争、商业秘密或其他可能对上市审核构成影响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拟上市企业及相关股东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中介机构关于股权代持核查要点
1、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的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2、存在代持行为的,明确要求必须在上市前予以解除,将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取得代持相关人员的代持协议(如有)、《股份代持解除协议》《关于股份代持及解除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及解除代持的相关证券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并对其进行了访谈,确认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等情况。
3、代持解除后,对发行人在册股东、代持还原后的股东、发行人关联方等股东访谈或取得承诺、调查表,确认其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是否因代持受到行政处罚。
5、核查股份还原对应最终所有人解除代持的确认书,受托人出具的已不存在股权代持的声明承诺,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