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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关于电站投资方预期发电收益损失赔偿条款设置的提示

2022-10-21815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属重资产投资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如在投资方已大量投入开展电站建设、运营的情形下,发生用能方单方停止合作或因用能方自身经营情况恶化等致使投资方无法继续使用电站屋顶、运营电站的情况,投资方将直接面临巨大损失。本文拟对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电站投资方预期发电收益损失条款设置做简要讨论,以期为投资方在光伏设备损耗、电站建设款等直接损失外,尽可能保护其在原协议电站运营期下的预期电费收益提供思路。

/01/“可预期收益损失”定义及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可知,“可预期收益损失”指的是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在电站项目中,预期利润损失则相应是电站投资方与用能方订立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时,对协议正常履行、电站在整个运营期正常运营情形下电费收益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为守约电站投资方主张电站预期发电收益损失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02/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中电站投资方预期发电收益损失条款的设置要点

合同是确定合同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在订立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时,预先设置如赔偿投资方预期发电收益损失、赔偿情形、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等条款,将为投资方在争议发生后的协商、磋商、诉讼过程乃至获得司法机关支持最终受偿提供有力的合同约定基础。在设置条款时,应注意:

1、在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列举用能单位需赔偿预期发电利益损失及相应违约情形。如:在运营期未满时,用能方单方提前停止合作;其他因用能方违约,导致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情形等。投资方可结合项目情况、用能方主体信誉、经营情况等予以调整。

2、在协议中明确预期发电收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赔偿标准。预期发电收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应契合电站项目实际情况,与电站装机容量、发电量、折旧损耗等相符,不能突破“可预见”的原则即超出协议解除时剩余电站运营期可得的电费收益。

需要提示的是:

如因预期发电收益损失发生争议成诉,裁审机关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合同约定运营期限与实际履行时间;双方在合同关于预期发电收益损失的约定;等因素。同时,裁审机关还可能从投资方主张的预期发电收益损失赔偿总额扣除剩余运营期投资方需支出的必要运营成本等费用;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投资方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等,并结合举证情况作出裁决。

/03/参考条款

如上所述,投资方在订立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时应详细列明违约情形,列明需赔偿剩余合同期内的预期发电收益及相应的计算方法的条款,以尽量减少争议。如下条款供参考,当然具体赔偿范围、损失的计算方式、损失起始时间等需结合不同项目个性予以调整。

参考条款:

“投资方因用能方违约而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用能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用能方应给予投资方【】日进行拆除工作,并赔偿由此给投资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损失项目开发费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开发服务费)、各类咨询服务费损失、拆除费损失、运费损失、设备安装费损失、重建费损失、组件等设备损耗或报废损失,功率下降损失,不可避免的拆卸导致的设备损毁损失、拆装费用等,以及自【】日起至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投资方的电站预期发电收益损失(电费收益损失按照协议解除前投资方实际收益的年平均值计算,若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乙方项目年发电量的理论数据或额定功率计算)。”

/04/结语

希望通过本文简要讨论,为投资方在订立协议、确定协议条款时为后期主张预期发电损失、解决潜在争议提供思路,做到有备无患、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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