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三十五)——北交所上市关于诉讼仲裁审核要点
2022-12-06105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诉讼、仲裁是监管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相关诉讼仲裁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一般情况下,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对已决、未决诉讼仲裁如实披露,在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企业的诉讼仲裁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本文将结合北交所上市关于诉讼仲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以及核查方式等,介绍北交所上市关于诉讼仲裁审核要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8.3.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第3号)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2、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与其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帐面价值。
4、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帐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得,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帐面价值进行调整。
5、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公、未决什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二、中介机构对诉讼仲裁的核查要求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保荐人对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要求,(保荐人)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重大影响。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22)》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保荐人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的方式方法、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目的,“通过查阅诉讼仲裁文件、查询网站、访谈相关人员、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书面声明、走访有关司法机关及监管机构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分析其是否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导致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评价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财务指标、股权及控制结构、员工权益保障等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3:“对于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关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新发生的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三、中介机构对诉讼仲裁的核查方式
(一)网络检索
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进行网络检索,对于未决诉讼,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天眼查开庭公告板块进行网络检索,对于执行案件,可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检索。
鉴于我国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仲裁裁决为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公司等相关主体是否涉及仲裁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一般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因此对仲裁的核查一般无法通过网络检索来实现,需要借助其他核查方式。
(二)访谈
访谈的对象主要是可能知道涉诉涉仲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如:可通过与当地法院沟通后,请求当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协助,进行安检查询,并出具证明文件;也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法务部门员工等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涉诉情况。
(三)查阅底稿资料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行人存在涉诉情况,诉讼费用以及赔偿款、违约金等支付可能会在发行人的银行流水及相关账目上有所体现,中介机构可关注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多方核查发行人的设计诉讼仲裁情况。
四、监管部门针对诉讼仲裁的问询重点
1、未决诉讼的具体案由、标的、目前进展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2、发行人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应该预提相关负债;
3、对发行人的经营和成长性、品牌美誉度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5. 若存在知识产权诉讼则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未决诉讼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决诉讼情况。
总 结
对于企业存在的已决、未决诉讼仲裁,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如实披露即可,不会成为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详细介绍诉讼、仲裁发生的事实情况及进展;
2、说明发行人如何有效应对未决诉讼、仲裁,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
3、通过分析未决诉讼、仲裁是否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是否已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5、说明诉讼、仲裁金额占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数据的比例较小或对发行人影响较小,最终得出未决诉讼、仲裁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