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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二倍工资那些事儿

2022-12-131368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否则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本文将以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为根据,梳理天津地区二倍工资相关的内容,如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情形、每种情形下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仲裁时效,以及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等。

一、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及期限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有三种:

(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期间的二倍工资不再需要支付。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单位未表示异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自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但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3)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者存在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1]和第四十条[2]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此种情形下,劳动法律没有规定二倍工资支付期限的最长时间,但规定该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且按月计算仲裁时效,故该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本文第一部分内容介绍了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同情形,下面将分情形介绍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索要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均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均应当适用一年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但三种情形下主张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计算周期不一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者需要将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的二倍工资支付请求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需要按月计算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需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抗辩,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适用。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单位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付劳动者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自2019年3月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劳动者于2021年3月9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如上所述,该案中的二倍工资支付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故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期间的二倍工资支付请求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即将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本案中未超过仲裁时效的申请期间为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如劳动者在2020年2月前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无法通过时效抗辩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三、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以及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____________________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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