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著作、专利、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对象能否成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2022-12-301125为化解科创类企业融资难题,融资租赁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优选路径,政府及市场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涉足知识产权业务,利用金融资本对科技发展提供支持,但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租赁物是否可以延及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客体是否符合租赁物的适租性,将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大业创智互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737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购买某电视栏目全球著作权,并通过许可的方式回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应于最后一期租金日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租赁期间届满,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苏某、刘某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等分别承诺为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
从租赁物的性质来看,《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性质加以限定,亦无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予以明确否定。租赁物虽然原则上应为固定资产,但并未完全将著作权排除在租赁物范围之外。以真实存在的电视栏目著作权作为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在同时满足融资租赁合同的其他成立前提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案例评析
在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轻易否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坚持宽容谦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回应企业和市场需求,认定著作权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有效转化,对融资租赁业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务界针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柔性观点如上述案例,认为法律并未并未明确排除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故知识产权作为租赁物具有合法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效且应当被鼓励;一种刚性观点认为租赁物仅为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基于此,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权的客体,但是法律未明确知识产权可以扩展到融资租赁标的的范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有形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且不存在另有相关规定明确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中认为“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理由在于:
(1)权利不属于物,租赁物的实质是使用物,但对此类标的物而言,承租人根本无法使用这样的‘物’,这已违背了基本的民法权利体系;
(2)有关租赁物的折旧、残值的计算和折抵规则均无法适用于此类合同;
(3)既有监管规定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即显著排除了权利;
(4)从发展的角度看,租赁物的范围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从最开始的有形物,到今天出现在美国市场的无形物,进而有关物的权利,也都在成为租赁交易的载体,但不以物为载体的各种租赁形式,不属于租赁的研究范畴,只是该载体所属领域对租赁概念的借用;(5)从法律关系的本质来看,收费权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收费权的质押,专利权、商标权的融资租赁多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或者许可使用。”
法律未明文禁止知识产权客体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恐怕难以推导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的适格性。司法实践尚不统一,支持与反对的观点并存,支持的观点主要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知识产权的估值与转让价款的差异、知识产权是否有效转让予出租人等角度论述;反对的观点仅言明以知识产权作为租赁标的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未展开论述。
但是从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银保监局发布的相关试点实施方案,支持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来看,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模式将是潮流发展趋势,故我国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及与风险防范监管措施仍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