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时的情形?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是否以通知为生效要件?
2022-12-3018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属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如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等)原则上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何种情形下抵押权效力会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上述规定中的通知义务是否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如租金),实践中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即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不及于孳息。 由于抵押权系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即抵押权人不会直接占有抵押财产,而是依登记生效或登记对抗享有对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应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即抵押权人不能收取孳息来实现债权。 那什么情形下抵押权效力会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 第二种情况,抵押权人以诉讼或执行方式实现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对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财产孳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抵押权人以诉讼或执行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场合,若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予以扣押(该处所指的“扣押”理解为对抵押财产广义上的强制措施,即包含查封、冻结在内的其它强制措施,该观点在(2019))最高法执监479号执行裁定书中得以体现),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所产生的孳息。既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孳息,那么抵押权人就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且就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该条款也规定了“但书”的限制情形,即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该处规定的通知义务,并非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生效要件,而系对抗要件,即使抵押权人怠于通知,也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认定,但清偿义务人因不知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情况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的效力。 上述观点在(2019)最高法执监479号、(2020)最高法民申298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进行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抵押权作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通常而言,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抵押人所有。但是,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则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方式得以实现。基于此,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孳息理应归属于抵押权人。其次,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法律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后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享有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第抵押财产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权益,赋予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但抵押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孳息产生影响,也即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首先,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本文所述的孳息是指法定孳息,即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