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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警惕“证书陷阱” 防止落入“虚假材料”深渊

2023-03-03594

近期,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中,出现很多认证证书无效的情形,供应商据此无效证书投标,最终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不少供应商大呼“冤枉”。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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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证书都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认证证书,评审专家据此给分。但是,评审结束后,其他供应商提起投诉,表示上述证书为虚假材料。财政部门调查发现,上述证书无法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过函,市场监管部门答复:上述证书的认证机构都不具有认证资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无效。

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于是开展立案调查。在询问过程中,供应商表示:“我就是按照证书上提供的网址查询,确实有该证书,就相信了。我不知道这个机构不具备认证资质,也不知道证书虚假啊。”


“我不知道”的抗辩是否有效?

答案是:很难有效。

首先,该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推定故意。即供应商只要在其制作的响应文件中放入了“虚假材料”(如: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虚假的信用状况;虚假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虚假响应、虚假承诺等),并且进行了有效响应,即可推定供应商构成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

其次,供应商对相关证书是否真实具有合理审查义务。供应商应当主动核实受托单位资质,对于在国家官网可以查询到的证书,更应该知晓证书的真实性。所以,“我不知道”的抗辩很难成立。

最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供应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供应商只有证明自己不知道以及不可能知道认证证书虚假的情况下,才能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才能免除自己的行政处罚。正如上文所说,对于在国家官网可以查询到的证书,想要证明自己不知道以及不可能知道认证证书虚假,非常困难。


为防止供应商落入“证书陷阱”,律师建议:

1.严格核实认证机构资质及认证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文章开头中的两个证书,均非中国大陆的认证机构作出的,未得到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所以他们作出的认证证书是无法在大陆使用的。

供应商可以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证机构资质,并仔细核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认可范围,避免认证机构超范围经营,导致证书无效。上述核实过程建议全部留档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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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查验认证证书真伪

大部分认证证书均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所以证书是否有效应以该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对于认证机构提供的其他查询网站,应当谨慎再谨慎,不要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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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供应商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关于缺乏资质或证书无效的违约责任。如出现问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律师郑重提醒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不仅要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还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各供应商一定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走合法途径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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