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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三无”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实操要点

2023-03-10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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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的“三无企业”指的是那些没有资产、没有账簿、印章和证照、没有人员的企业。在全国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的大背景下,经常会遇到“三无”企业的案件,这些案件相对来说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办理周期也较短,但是对于初入这片所谓“业务蓝海”的新手来说,了解一下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疑难要点,对于快捷、高效、高质量处理强清案件,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结合笔者近期办理的强清案件,选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介绍,并与各位交流、探讨。


一、强制清算以穷尽自行清算努力为前提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出现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法院判决解散等。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又可分为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清算组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时,可由清算义务人提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可见,强制清算是以自行清算为前提基础的,只有自行清算无法推进下去,才能启动强制清算。《公司法》的规则设定体现出自行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补充的格局。

因此,公司股东在诉请法院强制清算企业前,需要在自行清算方面执行一系列必要举措,以便日后启动强清程序时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自行清算的义务。例如,公司股东召集或者提请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决议,清算组备案,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等等。具体到“三无”企业的注销,依据笔者的经验,在开展自行清算之前,可以去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一下咨询,了解公司简易注销的可行性以及流程问题(据笔者了解,北京市的简易注销程序是十分宽松的,部分投资人签署承诺书也可注销企业,而在毗邻而居的天津市,简易注销的条件则相对苛刻)。简易注销程序因其手续简单、时间短、成本低等优点,一直倍受投资人青睐。而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程序,都需要走相对细密的流程、多方的配合,时间、金钱成本大大增加。如果简易注销切实可行,并且公司股东接受简易注销的方式,也就免除了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复杂流程。

以笔者办理的某代理公司(“三无”企业)清算案为例,如果按照自行清算程序操作,股东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按序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打电话、邮寄相关会议召集材料,相关机构、人员联系不上,需要进行公告;公司另一个股东也已被吊销,停业多年,电话、邮寄均联系不到,临时股东会召开需要公告;决议成立清算组备案后,还需要公告!但是为了确保相应的程序合法合规,都需要一步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走,并且留存相关证据备用。整个程序走完差不多要一年!放开疫情管控后,某代理公司经直接向相关市监局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可以走简易注销程序,整个流程大概一两个月即可办理完毕!

某服务公司强清案,公司两个股东因为财务问题矛盾尖锐,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是无法推进清算进程。为证明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一方股东需要多次发函给对方股东及其指派的清算组人员,收集对方的回复函件,需要反复沟通,以证明己方已尽到推动自行清算的努力,是对方故意拖延清算,作为提起强制清算的证据。

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需要做好留痕工作,因为后续一旦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证明进行过自行清算努力的证据,都要呈交法院,法院认识到公司“自力救济”此途不通后,才会比较容易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不进行自行清算,或者没有穷尽自行清算的努力,想直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申请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二、对“三无”企业,清算组也应全面履行财产尽调义务

“三无”企业的初步判断,最初往往出自被清算企业负责交接的员工或者其上级单位相关人员之口,清算组后续接管被清算企业过程中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判断,尽管一般也接管不到什么资产、账簿、印章、证照,但是事实是否如表面所呈现的那样,法律人自有法律人的职业敏感。法律人需要从“蛛丝马迹”中找到突破口,顺藤摸瓜,只信证据但是不唯证据,通过详细、周密的尽调证实自己的判断。有人认为,对“三无”企业清算前进行初步调查即可,无需充分尽调,否则便是对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的浪费。无产可清的案件,往往无法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无效率的。实践中,很多人也是这样操作的,对于“三无”企业的尽调也是流于形式,不会“吹毛求疵”。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清算尽调对于良性营商环境构建的积极意义,如果资产剩余很少的企业只需要初步尽调,那么无疑会刺激企业高管非法转移财产、侵吞财产的情形,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其二,从清算组自身风险防范角度来说,“三无”企业一般都存在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不充分尽调难以厘清其中存在的问题,继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对于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债权人通过公共渠道发现了一些财产线索,而清算组因工作疏漏没能发现,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赔偿的,清算组将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

同时,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清算企业的资产等情况要“应查尽查”。尽调一般包括如下内容:首先,对被清算企业实地查勘;其次,持调令到相关部门机构调取资产信息,一般来说最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工商底档,从中可以找到大多数的资产信息,然后按照从中找寻到的蛛丝马迹去相应部门,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国土资源局(土地)、车管所(车辆)、银行(账户余额)、社保局(员工登记)、社保中心(社保缴费情况)、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缴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专利检索系统(商标、专利)、税务局(欠税、滞纳金、罚款)等。只有尽职调查做得细致周密,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纰漏,为清算组、管理人筑好坚固的风险“防火墙”。


三、税务登记注销实操问题

 企业工商登记注销前,往往要先清税,进行税务登记注销,其依据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第26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实操中,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登记的“三无”企业,在法院出具终结强制清算裁定后,即可持相关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时无需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材料。尽管如此,被清算企业或其投资人还是会要求清算组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留尾巴。

税务注销过程中,需要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需要做很多细节方面的准备。比如,需要提供被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一些年代久远的“僵尸”企业,法定代表人留存的仍是15位的身份证号,需要通过身份证升位转换软件升级到18位,网上即可操作,非常便捷,可以省去到公安局户籍科调取身份信息的奔波之苦。再比如,“三无”企业经常遇到非正常户解除问题,需要被强清企业先行缴纳完毕罚款,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清算组才能对企业逾期未申报税务补办申报。企业没有应纳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

2022年8月,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企业强制清算参照适用以上规定。清算组要注意这两个时间节点,去税务机构办理汇算清缴、清算备案,如果逾期未办理的话,会产生罚款。尽管有上面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如滨海新区税务局)会告知清算组在取得终结强制清算裁定后,一并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备案。但是这样做的话,按照上述规定,很可能办理汇算清缴已经逾期,需要缴纳相应罚款。这方面有惨痛的教训!因此经验也显得分外宝贵。如何更好处理上述问题,在此也求教于方家。


四、工商登记注销实操问题

在天津,完成清税后,对于经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实操中由于“三无”企业营业执照、印章等丢失或者接管不到,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填报《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将相关声明截图打印,提交给企业注销部门,即可完成注销手续,且网上公告无需支付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网上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需要提供企业联络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如果企业无法提供上述信息,同样无法完成网上公告,此时需要登报公告,营业执照、印章都丢失的,登报时同时列明一并公告。公告需要刊登在省级或者全国刊发的报纸上,建议选定报纸前,与相关市监局沟通能否刊登、刊登位置要求、刊登多久后可以持报样去继续办理注销手续等问题。按照滨海新区市监局要求,相关作废声明登报24小时后,即可去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此外,“三无”企业由于自身没有财产,其强清程序一般需要其上级单位、投资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垫付清算组报酬等费用才能继续进行下去。无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清算组可以向审理强清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由于企业强制清算相关的法律规定仍然比较少,很多情况下是参照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混乱。要解决上述问题,根本之策还是需要增加相关的制度供给,量体裁衣,有的放矢,为企业强清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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