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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直播间翻唱(奏)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责任(公司篇)之三】直播间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要点

2023-08-31412

(一)著作权人起诉准备要点 

1、就侵权事项与直播平台进行充分的诉前沟通。《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此条既规定了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的维权途径,其处理结果也是诉讼发生后追究直播平台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但著作权人应当注意在向直播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时,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如收集了较为充足的信息,通过合理途径与直播平台建立良好的诉前沟通,可以为著作权人节约维权成本。直播公司对于著作权人诉前投诉的处理反馈,也能够成为诉讼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材料。

2、正确选择取证方式。对于网络发生的侵权行为,适当的取证将直接决定著作权人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目前,对直播间演唱(奏)他人音乐作品行为的取证方式主要有:(1)公证取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公证处具体的存证方式并不一致。有的机构通过电子数据公证中心(ENC)在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公证保全文件,存证云服务端通过截图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保全;有的机构则通过使用屏幕录像软件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制,刻录所得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由于直播间打赏时显示的屏幕标识为外部悬挂,电脑端屏幕录像软件可能无法捕捉打赏标识,从而无法从录屏中体现直播间受打赏情况。此时,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对打赏情况进行证明。(2)著作权人自行通过其他设备(手机、摄像机等)就侵权行为录制视频、截图。由于此类证据系当事人一方自行取得,其证明效力低于公证处出具的证据,如视频中未展示完整的网页信息、未体现平台信息等情况时,其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此时,需要补充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

3、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知名度高。被侵犯的作品知名度越高、商业价值越大,则直播公司对此的注意义务越高,其被判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著作权人在向法院起诉由直播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提供己方作品具有价高市场知名度的证据,如各类音乐播放软件排行榜中的排名情况、音乐软件中的播放量、获奖情况及广告话题等。通过提高直播平台对作品的注意义务,增加著作权人胜诉筹码。

4、提供直播公司取得直播内容知识产权的证据。目前大部分直播公司在用户注册时会强制其点击签署《主播协议》等制式平台协议,其中一般包含“用户同意将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直播公司,直播公司就相关成果拥有修改、再创作、转授权等权利”。通过上文可知,当直播公司享有相关侵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时,其对于所涉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将大大上升。因此,将含有相关内容的平台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可增大著作权人胜诉的可能性。

(二)直播公司应诉准备要点 

1、审查原告方对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会初步审查原告方的身份、权利基础。但目前大多数作品的初始创作者会将著作权授权给相关管理机构、音乐公司,此模式下可能出现非独家授权、授权过期等情况。因此,直播公司在应诉时应当审查原告方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是否合法、其是否被赋予了独家著作权及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其授权是否处于有效期内,从而质疑其原告身份的适当性,增加己方胜诉可能性。

2、提交直播平台投诉渠道及涉案作品投诉处理结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是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平台中侵权事实构成“应知”的重要因素。在此类案件中,如直播公司能够提交平台显著位置设置有高效的侵权申诉渠道,且在诉前接到原告方通知时已作出合理反应(对侵权内容进行排查、删除等),则能够减轻其在诉讼中被判有责的风险。

3、在“技术中立型”模式中,直播公司欲摆脱侵权责任的控诉,则应当提供自身平台的《服务协议》等平台管理制度,证实自身仅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与具体用户签署的《用户协议》,证实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身决定并享有权利。在法律允许和法院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具体侵权者的相关信息,从而证实自身主观上对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结 语 

通过本文分析,未经权利人同意在直播间演唱(奏)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之他项权,而对相关直播内容进一步保存传播的行为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著作权人应当清楚的知道己方所受侵犯的权利类型,并对应准备维权材料,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而直播公司应当审视自身的商业模式,了解不同模式中应当具备的审查措施及程度,“享受多大的权利,则承担多大的义务”。同时,为避免直播领域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直播公司可以带头与著作权人及著作权管理机构等建立合作,为主播们提供音乐作品“白名单”,使其能够安心、合法的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在“全民直播”的时代,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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