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一问读懂保险、公积金(进阶篇)
2023-12-14187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不缴社会保险、公积金合法吗?社会保险、公积金可以进行补缴吗?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会影响使用吗?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公积金合法吗?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吗?有特殊要求吗?
社会保险篇
问1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不缴社会保险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不缴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2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补缴社会保险可以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检查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可以与职工协商后进行补缴,协商确定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补缴的具体时间应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确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不能低于应缴纳的最低标准。当然具体的补缴要求、补缴条件和实际操作等,还需以当地社保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问3 用人单位所在地与职工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在用人单位所在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里的“当地”多指用人单位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部分劳动者虽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请求在具体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该劳动合同履行地尚未或无法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则无法为其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因而产生大量人力资源公司、咨询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代缴保险情形,由此引发下述问题:
问4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由非用人单位(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合法吗?有哪些风险?会影响社保待遇的享受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70号)第二条“检查内容”第一款“征缴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参保单位有无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同时,天津市人社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参保单位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资格,因第三方代缴机构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如代缴势必会虚构代缴机构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因此即便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由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也是不合法的。
如上所述,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所有社保待遇的享受,均应以社保缴费主体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员工的实际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用人单位在所在地为职工补缴社保、补足社保待遇、赔偿劳动者损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的风险;因代缴导致社会保险机构拒付时,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社保待遇的风险;行政处罚的风险等。
问5 职工离职时间对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影响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现实操作中存在,员工在15日之前离职,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15日之后离职,用人单位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具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问6 灵活就业人员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吗?有特殊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不强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决定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7 农民工要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吗?有特殊要求吗?
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政策保障。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重点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实施,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防止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第(三)项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返乡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应正常缴纳,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公积金篇
问1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不缴公积金合法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用人单位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且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支付,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或减免缴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等行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之间协商一致不缴公积金,也是不合法的,双方均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缴存公积金。
问2 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补缴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单位应当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出现缓缴情形或者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时,可以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问3 异地缴纳公积金会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因此,职工在外地缴存公积金后,可以根据需要在天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但要执行天津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问4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由非用人单位(第三方)代缴公积金,合法吗?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天津市的企业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且用人单位应自招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开户或缴存,将面临罚款处罚。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由第三方代缴公积金,也是不合法的。
问5 职工离职时间对于缴纳公积金是否有影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第一款“新招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离职时间会对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产生一定影响。单位应自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手续,职工离职后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封存手续,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如果员工离职尚未达到支付工资时间,那么法律并未强制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问6 灵活就业人员要缴纳公积金缴纳吗?有特殊要求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缴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外省市职工到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将外省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缴存;我市职工到外省市就业的,也可在就业地申请将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跨省市转出。”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亦可将在外省市缴存的公积金转入我市使用,或将在我市缴存的公积金转出到外省使用。
问7 农民工要缴纳公积金缴纳吗?有特殊要求吗?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十四项规定“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及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为农民工缴存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