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 新《公司法》中,职工地位及权益新变化
2024-06-14386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在目前历史条件下,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对相关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因公司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其中一个视角就是职工权益相关,我们从这个角度审视《公司法》修订,看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职工的定位和权益有哪些变化。
一、《公司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修订与变化具体条款
2018年《公司法》中,涉及“职工”的条款共计10个。此次《公司法》修订后,涉及“职工”的条款增加为12个条款,增加2个条款,其中涉及职工权益变化的条款共计7条,2条新增内容,5条原内容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公司法》第1条,增加了职工权益保护的表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2、新《公司法》第17条第二款,新增“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着重强调了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3、新《公司法》第17条第三款,明确“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将“解散、申请破产”增加到了应听取意见和建议事项中,给予强调。
4、新《公司法》新增第20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利益。
5、新《公司法》第68条和120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同时规定,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打破了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的局面,强化了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权。
6、新《公司法》第69条和第121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法修订对职工定位和权益的新界定
通过以上7个条款6个方面关于职工地位和权益的修订,我们发现,在新《公司法》中,职工地位和权益在如下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01 职工成为公司法中第四大权益主体
在公司的传统观念里,公司法主要是保护公司、股东权益,通过对公司及股东具体权益维护最终实现对股东投资利益的最终保护。其后,为规范公司的市场行为,保护交易相对方(债权人)的合法权,在公司法中设置了大量制度,如投资担保的特殊决策程序、出资加速到期、法人人格否认等,债权人也成为公司法中又一大利益保护方。这些制度在此前的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比比皆是。
而此次在《公司法》修订中,尤其是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将“职工”作为一方,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大权益巨头并列,不得不说这是新《公司法》在立法宗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因为这一变化为基础性和根本性上的变革,指导了本次公司法修订,并在未来必然对公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
02 职工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考虑
公司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对股东负有责任外,同时需要承担多项社会责任。为此,新《公司法》专门增加了第20条,强调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对社会的影响,承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公司社会责任之一,公司职工与消费者、生态环境保护等共同作为社会公共责任的组成部分。然而,在这些社会责任中,显然职工是最为特殊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公司的任何一项重要决策均会与职工紧密相关,因此,根据这一条款公司任何的经营活动均需要将职工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做出理性决策。
03 强化职工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参与权
首先,职工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参与权,是基于公司法对职工在公司中的最新定位。作为与公司利益最直接相关的一大主体,需要法律赋予其更多管理权和参与权来更多地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
其次,职工的管理权和参与权体现在三个方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从担任公司职务角度行使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
2018年《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关于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任职变化主要体现在:(1)职工董事:2018年《公司法》中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此次修订后,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尤其是职工300人以上规模的公司应设置职工董事(除已有职工监事除外),将应有职工董事范围从两个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扩展至从规模为300人以上的公司,而不再受公司属性限制;(2)职工监事:各类型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监事会中要求应当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没有调整。(3)2018年《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自然也没有审委会中有职工代表的要求;而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并且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04 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的明确和强化
这个部分的民主管理权,是职工通过对公司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发表意见建议或者表决,从而实现对职工群体利益的保护,本质上也是管理权和参与权的一种表现,不过不是通过管理职务,而是民主管理。
在民主管理方面,《公司法》修订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职代会实现民主管理。本次修订,突出了职代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公司事务的基本形式,也是从立法层面大力推动和倡导的职代会制度;(2)对于与职工有重大利益相关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2018年《公司法》仅对改制进行了明确列名,本次修订,明确对解散、申请破产也需要听取职工意见。这条立法要求,对于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的企业采用的是“应当”,未来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理解散、破产案件或者受理改制、解散申请时可能需要调整相关要求以适应立法变化。
三、针对职工权益新变化,公司应对措施
应对以上新《公司法》中关于职工权益部分的修订事项,建议公司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修订公司章程,完善治理结构中关于职工董事的事项:(1)对于未设置职工董事的,职工规模小的考虑是否设置职工董事;对于规模已经在200人,尤其是250人以上的,建议设置职工董事;职工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职工董事。同时,制定职工董事的产生、变动和行使权力的规则。如果公司成立了监事会且有职工监事的情况,可以不设置职工董事。
2、在董事会中考虑设置审计委员会,或者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如设置审计委员会建议审委会中纳入适当职工董事。
3、建立或完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时特别需要关于职工代表产生、变动机制,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表决程序、根据分类事项确定权利行使规则等。
4、制定或者完善相关规则将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听取工会、职工意见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事项,或者建立完善其他相关民主程序规则。公司其他重大决策,根据决策事项确定采用审议建议或审议通过规则。
5、建议对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是否存在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如有应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