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助力中小企业纾困之政策指引——京津沪篇
2020-02-141315金融机构助力中小企业纾困之政策指引——京津沪篇
随着疫情发展逐渐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各地企业逐步复工复产,由于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近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有金融支持政策的出台,为中小企业带来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向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以金融机构为研究主体,重点探讨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如何落实金融监管政策新的要求,为中小企业战胜疫情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一、相关政策的出台
根据金诺律师对已出台的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的梳理,为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京津沪三地政府已分别出台了综合性举措,具体包括“京16条”(京政办发〔2020〕7号),“津21条”(津政办发〔2020〕1号)以及沪28条(沪府规〔2020〕3号)。上述政策出台后,三地银保监局就各市政府出台的综合性举措中涉及金融政策方面的内容做了细化和落实,例如: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北京银保监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天津市金融局建立了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金融快速响应机制;上海银保监局发布《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
二、京津沪政策对比
为便于金融机构更直观和简洁的获取上述金融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金诺律师重点总结了京津沪三地已出台政策中的金融支持政策部分,以便金融机构尽早知晓相关政策,并逐步落实相关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上有如下金融指标值得金融机构特别关注:
1、在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方面,政策要求: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2、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政策要求:推动 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3、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政策要求: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4、在提高融资便捷性方面,政策要求: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
5、在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方面,政策要求: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6、在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方面,政策要求: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
天津市
根据“津21条”的要求,为强化信贷支持,政策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天津市提出: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天津特别提出: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
另外,天津市金融局建立了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金融快速响应机制。机制包括三个方面:“政企”快速联动,“政银”快速互动,“银企”快速合作。市金融局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加入“共克时艰金融服务群”。目前,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津市分公司等首期8家金融机构已入群。
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银保监局在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民生服务方面的政策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应关注如下政策变化:
1、在保障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在沪银行业机构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2、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随时提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
3、在落实不抽贷、断贷、压贷政策方面,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4、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方面,各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三、律师观点
1、金诺律师认为,随着疫情的不断发展,各地政府还将逐渐落实和修正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因此,各地金融机构应在知晓相关政策的同时密切关注政策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既要紧跟政策,逐步落实,又要以新政策覆盖旧政策,以新指标更新旧指标;
2、金诺律师提示,金融机构应关注当前政策的时效性。当前政策多为应对疫情特殊时期的特别政策,金融机构在履行好机构责任,落实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应提高对未来政策调整的预见性,综合评估本次放宽的监管指标在未来疫情结束后可能发生的变化,避免金融机构在相关监管政策的变动过程中发生政策性风险;
3、金诺律师发现,三地政府在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均提出了相关要求,有些要求是具体明确的,对此,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企业实际严格落实,避免违反监管政策。同时,金融机构还应注意,有些政策具有鼓励性和示范意义,因此,金融机构还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避免不作为,避免冒进,应积极稳妥的予以落实;
4、金诺律师理解,目前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的特殊作用,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服务中小企业,坚决保持与中央及地方金融政策的一致性,密切关注政策走向,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机构政策与中央及地方政策相左的情形发生,防止因个别案例引发对金融机构不利舆情的事件发生,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诚信和公信力;
5、金诺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既要尽责又要避免被追责,在落实政策方面,尤其是在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筛选等方面,应根据中央及地方政策要求做好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在相关政策的落实上在具体项目的实施上,金融机构都应经得起监督,经得起检验。
政策链接:
北京市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
http://www.cbirc.gov.cn/branch/beijing/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889938&itemId=1850
天津市
http://gk.tj.gov.cn/gkml/000125022/202002/t20200207_86800.shtml
http://jrgz.tj.gov.cn/jryw/gzdt/20200207060138192A67.shtml
上海市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478.html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516/nw48580/u21aw1424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