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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全民战“疫”中的重要力量

2020-02-142282

破产管理人—全民战“疫”中的重要力量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防控形势严峻。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作为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航海运”)管理人不仅在第一时间对顺航海运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和系统安排,而且及时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工作详情及进展,保证了债务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在疫情进一步发展情况下,笔者关注时事新闻了解到:

其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下,紧急处置35万余只库存口罩,提供市场急需。

其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鸿宇”)重整一案中,急市场之所需,区管委制定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安排30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同时经人民法院会同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充分论证恢复生产的可行性。重整中企业恢复生产,为全力保障防控物资生产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通过本所承办的具体案件及新闻报道的案例,本文将重点梳理“管理人制度”,并阐述“府院联动机制”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立法机构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经验和考虑国内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法中以政府官员为主导的清算组制度,这是《企业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通常而言,所谓管理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指定,在人民法院及相关主体的指导、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中的管理工作,所以通常也被称为“破产管理人”。而广义上的管理人,除负责破产清算中管理工作之外,还可能包括在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中负责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从广义上对管理人的概念进行规定的,所以是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但笔者在调研全国破产界对于称谓使用上是否统一时发现各地确有一定差别。有的地区沿用“破产管理人”,比如天津、上海、江苏等地。也有诸如广东、浙江、安徽、山东、重庆等地惯用“管理人”称谓。

《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章节,共设有八条法律条文,对管理人制度作出概括性规定,主要包括管理人的产生、更换,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法定职责,管理人工作原则、报酬提取等方面内容。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制度的有关细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同时为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8年3月4日实施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管理人制度再次提出新要求,以完善管理人队伍建设和提升管理人综合素质。

二、担任管理人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同时,该条对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加以明确,主要包括:(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如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且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非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分为由清算组担任和由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担任两种形式。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是否只要是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均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据此,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需要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只有入编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才具有任职资格。

三、管理人产生机制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但是否更换决定权仍在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有随机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竞争方式、推荐方式三种选任方式。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人选任方式。

四、管理人法定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新闻报道中,银京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负责管理和处分35万余只口罩,体现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又因紧急处置属《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银京公司管理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为保证程序合法,管理人专门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灵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表决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该做法既缩短变价时间,又确保程序依法公开、公正。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在债务人企业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下,管理人只行使监督权。这是《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职责的一种特殊规定。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职责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主要职责虽已履行完毕,但仍要继续处理破产案件遗留事务。例如,管理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继续参加未决诉讼活动和仲裁程序。对需要协助办理相关财产产权过户手续的,应予配合,等等。

六、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机制是指政府和法院之间为促进破产程序的进行,解决破产程序中各种复杂问题,所形成的联合行动协调机制。

前述新闻报道中,威海鸿宇破产重整案中,府院联动机制再次发挥了强大而有效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生产原材料短缺、消毒用品不足、交通不畅及员工出行、用餐等困难问题,同时短时间内制定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安排30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法院主要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该企业实地勘察、论证恢复生产可行性。两方面既相互独立,又互相配合,该由政府协调解决的政府协调解决,该由法院依法履行职权的由法院依法履行。府院联动,重拳出击,为全力保障恢复生产提供了坚实后盾。

七、府院联动机制中管理人定位

管理人是破产方案的设计者、是破产路线的执行者。要心系自身职责,始终坚持勤勉尽责、审慎能动的原则,依法独立履职,不可祛于公战,更不可盲从府院联动被动履职。管理人依法接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但不是等靠法院的具体安排,是依靠府院联动推进破产进程,而非依赖府院联动一令一动。管理人应积极能动地发现破产过程中的问题,识别问题,灵活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并先行同法院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要善于担当,不可没有定见。在方案实施过程中,依法履职,遇到管理人职权范围外的问题难以处理的,可通过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府院协调功能,整体统筹,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突破。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律程序中的关键,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影响破产案件审判质量并关系破产企业的命运和未来发展。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作为入编《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始终坚持以专业化、系统化、精细化为原则。着力打造出一个“精法律业务”“懂组织管理”“善沟通协调”“知商业博弈”的专业化优秀管理人团队。金诺律师一定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圆满、专业地履行管理人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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