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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疫情防控政策解读

2020-02-142234

京津冀疫情防控政策解读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各地逐步复产复工,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政府纷纷制定并出台了疫情时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本文以京津冀三地已出台的政策为依据,总结三地政府在支持企业战胜疫情方面所实施的具体举措,选取企业特别关注的财税及金融领域的若干内容做重点政策对比,以期为企业后续恢复生产提供政策指引。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在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继续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为应对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探讨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诸多全面具体的疫情防控阻击政策,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使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控制。

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国各地企业将陆续复产复工,如何保障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如何减少疫情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冲击和损失,京津冀三地政府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为恢复生产,京津冀三地政府分别出台具体举措,在财税金融领域的诸多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未来发展吃下了定心丸。

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政策共包含19项具体措施;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共包含30项具体措施;2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共包含21项具体措施。至此,京津冀三地政府已全部完成政策制定和出台,下一步,各地政府将围绕政策的具体落实展开。

二、政策对比

京津冀三地政府出台的上述具体举措内容充实详尽,涉及领域广,落实部门多。政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产业支持、民生工程、劳动用工、财政税收、金融支持等多个领域,政策需要发改委、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联动协调实施。现对企业特别关注的财税及金融领域的若干内容做重点政策对比如下:

项目

地区

政策

财政资金支持

北京市

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第6条)

天津市

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第1条

河北省

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11条)

政府采购与物资储备

北京市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第3条)

天津市

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第1条

对于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第5条

河北省

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第13条)

财政补贴奖励

北京市

加强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的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7条)

天津市

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第3条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第9条

河北省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第11条)

税收减免

北京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第2条)

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第14条)

天津市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第15条

河北省

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12条)

放宽社保政策

北京市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第12条)

天津市

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第10条

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第16条)

河北省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第14条)

企业扶持

北京市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第9条)

天津市

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第4条)

河北省

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第10条)

租金减免

北京市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第13条)

天津市

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第7条

河北省

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第17条)

信贷支持

北京市

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第8条)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第11条)

天津市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第11条)

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第14条

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第18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第19条)

河北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第15条)

绿色通道

北京市

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第1条)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第2条)

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第4条)

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第5条)

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第15条)

天津市

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第2条)

河北省

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第3条)

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第6条)

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第18条)

三、金诺律师观点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和进一步分析,金诺律师总结出如下观点供企业参考:

1、金诺律师认为,京津冀三地政府已根据中央相关决策部署分别制定了适合各地区实际的企业扶持政策,三地政府在财政资金支持、财政补贴奖励、企业扶持、税收减免、社保费用减免、租金减免、信贷支持等多个领域分别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政策,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企业战胜疫情,恢复和发展生产。

2、金诺律师发现,三地政策各自存在亮点,例如北京市制定了简化外汇办理手续等与外汇结算相关的特别举措(第5条);天津市在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方面特别制定了加强保险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相关的特别举措(第21条); 河北省特别强调了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第21-27条)。本文虽未对上述特别举措做重点详述,但律师建议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并详细解读;

3、金诺律师理解,上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目的在于化解当前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冲击,以政策红利对冲企业风险。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应关注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和前提的。例如相关绿色通道仅针对与疫情防控治疗相关的企业,相关补贴仅适用于受疫情影响的特定行业企业,相关减免仅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等。因此,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时,企业才能适用相关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因此,企业应重点关注相关政策所对应的适用主体和范围,不要对政策进行误解或扩大解释,以免误判形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金诺律师建议,在当前疫情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企业应首先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这是企业保存实力并支撑未来发展的基础;其次,要做好疫情对自身企业影响的评估,评估不仅针对相关损失,还应密切关注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风险;再次,应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各地区政府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提出的相关要求,在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序恢复生产,避免因违反复工复产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等;最后,对于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企业,应尽早与对应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寻求相关政策指导、政府支持并依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金诺律师提示,相关金融类企业及国有企业,应根据行业及国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企业自身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的特殊地位,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金融机构及国有企业应尽早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出台具体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做到符合政策又要做到符合企业实际,应予以落实的优惠政策坚决落实,同时,企业还应考虑自身实际,充分把控好自身的经营风险,避免法律合规风险。

政策链接:

北京市: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3_1622987.html

天津市:

http://gk.tj.gov.cn/gkml/000125022/202002/t20200207_86800.shtml

河北省: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806152&articleKey=6903671&columnId=6806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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