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金融机构关心的那些事之不可抗力
2020-02-142235面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金融机构关心的那些事
之不可抗力
2020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席卷全国,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陆续采取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延长春节假期、限制人员流动、弹性工作制、网络办公等多项措施积极应对。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极大影响,金融机构面对疫情也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金诺律师将近期金融机构的咨询整理以供参考。本期关注的问题为部分债务人难以按期还款,并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违约免责时,金融机构的应对措施。
一、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
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下: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 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应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但若当事人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全部外延,法律对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无法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等。
在实践中,交易各方一般会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以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做更多列举,并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具体期限、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导致的后果等相关内容。如其中列举包括“传染病”、“瘟疫”、“疫情”等情形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直接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免除相应责任或解除合同。
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可作为金融债务人不可抗力免责
1、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有相似之处,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从司法判例角度,“非典”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亦存在不同观点,如合同的履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法院一般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但如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不大或无关联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文件现已废止)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上述《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即为不可抗力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所述:“非典”作为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从不可抗力构成的基本特征考虑,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金融债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我国全部省市区已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采取多项行政措施积极应对,世界卫生组织(WHO)亦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鉴于此,我们认为,如因本次疫情及相应政府行为而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借贷合同义务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是否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亦是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基于此,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即“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民事义务/合同”的情形下,方可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免责或解除合同)。
如本次疫情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否能因此全部/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还需举证证明因果关系。
在金融借贷领域,债务人可通过互联网线上业务等多种方式偿还借款,相比于施工、承揽等合同领域,本次疫情对金融债务人还款的影响可能较小,如虽受疫情影响但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不会消灭债务人的还款义务,金融债务人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如借款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情形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具体案件综合考虑疫情所涉地区的客观环境、债务人所处行业情况、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及疫情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直接、必然的影响等多方面做整体判断,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若疫情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或疫情与合同未履行的后果并无关联的,则本次疫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三、司法认定不可抗力免责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从审判实践分析,因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可免责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如出现相关案件,不排除审理法院从严把握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如债务人以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作为债务不能适时履行的抗辩事由,要求免除其债务的,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第四部分“法院应当坚持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认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影响”相关内容,不排除审理法院会按照该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加以认定本次疫情的性质;防止债务人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
同时,本次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而予免责的前提,是其必须影响到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到本次疫情,但本次疫情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的,亦不能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另外需关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应发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全部履行完成之前。如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本次疫情,或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本次疫情的, 应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四、债务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履行义务抗辩需提供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据此,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有关证明。如债务人在本次疫情中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的,可推定为债务人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结论和建议
1、结论
就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并相应免责,总结如下:
(1)综上分析,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金融债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全部省市区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WHO已将本次疫情列为PHEIC,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及相应政府行为而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2)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类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先例。但若本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违约方是否可因此免责或解除合同,仍需按照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本次疫情与不能(按期)履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本次疫情而导致不能履行的,则债务人可因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如本次疫情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或与合同未履行的后果无关联的,则债务人不能因此免责或解除合同。
2、建议
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可考虑以下措施应对本次疫情:
(1)对不同地域、行业的债务人,金融机构可逐户梳理本次疫情的实际影响,本次疫情对医药行业的负面影响较小,建议重点关注文化传媒、餐饮旅游、物流运输、养殖等行业债务人状况。
(2)在对不同行业、地域、重点疫区情况各债务人的梳理分类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机构关于疫情的相关政策,针对金融债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金融机构可出台政策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采取减息、降费或展期等政策。需要“借新还旧”的需要谨慎操作,因借新还旧在法律上意味着旧的贷款已履行完毕,在旧贷款上设立的各种担保措施也随之消灭而不能为新贷款继续提供担保。金融机构需要为新贷款重新办理相应担保措施进行风险缓释(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由担保方做出有效决议,涉及登记的需要重新办理登记)。
目前多家金融机构响应国家决策部署,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倡议,主动免除债务人延期还贷的违约责任,单方面做出有利于债务人的合同相关条款修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结合目前国家政策和银保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对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的债务人采取续贷、延期等相关措施,以缓解本次疫情下的债务人资金困境。
附:新冠疫情金融机构相关文件摘录
1、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配合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的通知》规定:
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
4、浙江银保监局《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6号)规定:
“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要视情做出妥善安排,设定合理宽限时间。”
5、浙江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金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合理提供续贷、展期等金融支持。”
6、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 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倡议书》(2020年1月27日发布):
倡议各会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向疫情严重地区发放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