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如何开启硬核“复工战”
2020-02-171768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仅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复工,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而可以复工的企业需具备防疫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才能正式复工。现结合国家及天津地区相关政策文件,就可以复工的企业遇到的常见复工问题,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
一、企业复工前需准备什么?
(一)建立防控管理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建立层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和具体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做好员工健康状况排查统计:建立员工个人情况台账,详细掌握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津人员等信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鼓励职工及时学习掌握国家及天津市的官方信息,积极开展或配合防疫部门进行防疫知识宣传教育。
(四)储备防控物资: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如体温计、消毒水、口罩、手套等防控物资。
(五)确保环境整洁:做好清洁和环境治理,工作场所及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保证自然对流通风、透气。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设置隔离区管控场所,明确收治医院,确保人员及时送院诊治。
建议企业按照天津各区颁布的具体政策文件执行,暂不复工的企业可提前参照准备。
二、企业复工后必备防疫措施有哪些?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防疫工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层级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疫预案,确保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安全防范、就餐上班分流等工作机制,保证合法、科学、安全复工复产。
(二)开展员工健康监测
建立体温日检测制度、做好每日体温检测信息登记,体温异常的员工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企业报告,管理人员应对疑似患病人员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安排就医,并向附近的疾病防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三)落实人员隔离管理
建议已返津或在津人员接触过发热呼吸道症状病例的人员,其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每日汇报隔离情况,隔离期满方能复工。复工期间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
(四)加强日常环境管理
落实工作场所每日消毒制度,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如卫生间、盥洗池、垃圾收集点、电梯间等处。具体消毒措施可参考《天津市机关、事业及企业等集体单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性消毒指南(试行)》;保持公共区域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开窗通风换气;加强就餐卫生管理,餐具和厨房用具应经过高标准的清洗和消毒,建议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或自带就餐的方式;减少集体聚集性活动,特别是密闭空间的聚集性活动,建议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办公和生产组织等各项活动。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微信群、公告栏、广告牌等开展相关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注意个人卫生,咳嗽、吐痰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或采用肘护,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工作期间需全程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建议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的企业可提供通勤车辆,并提前做好防疫消毒。员工一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体温异常,及时告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隔离治疗和调查。
三、企业擅自复工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擅自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具体法律责任如下:
四、企业擅自复工,怎么办?
建议停止复工,并参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另外,企业也可向政府相关咨询热线了解复工最新事项。
附件一为滨海新区现公布的各开发区、街镇复工复产咨询热线电话,仅供企业参考。
五、部分人员复工是否构成企业复工,如部分办公室人员上班或到公司开会?
目前政府颁布的文件尚未对“复工”概念予以明确清晰解读,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任务,我们认为部分人员复工或到公司开会,仍存在疫情传播的风险,即使属于企业部分复工,但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复工范畴;但如果是企业维持必要运转的需求,如个别财务人员前往单位做工资,在没有达到“引发人员聚集”风险的情况下,则不应当一刀切地予以禁止。另外,建议企业可采用灵活办公模式,如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处理非紧急性工作。
六、企业自行安排员工错峰上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要求?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即仅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可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灵活用工措施。换言之,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用工措施应属于复工的范畴,企业擅自实施安排员工错峰上班,如经员工举报后,被政府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复工规定,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